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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6月,鸡西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旅店业违警处罚办法》,建立旅店业管理制度,重新审查全县旅店17家、马车店8家,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旅店4家,余者发给公安管理执照。10月,按照省公安厅清理特种行业的要求,进行清理并建立特种行业管理制度。清理后,城关区共有刻字铺5家、照相馆4家、自行车修理铺3家、电料行2家、印刷厂1家、旅店16家、剧院3家、说书馆3家。1963年,市人委批准实施《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整顿,取缔非法经营的黑市黑业12家。
  1981年,对全市20家印刷厂、31家刻字社、21家废品收购站逐一进行审核登记,严格管理。1982年,市政府发布《旅店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修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83—1984年,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特种行业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未发登记证和私自营业的一律取缔。
  1985年,特种行业管理由公安局协同工商、服务、供销等部门共同实施。在公安局内部划分责任,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逐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二、公共秩序管理
  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鸡西市公共场所少,秩序较好,治安管理矛盾不突出。“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共秩序管理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秩序混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动辄捅刀子。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每天有数十名多时达百余名市内和外地流窜来的盗窃、绺窃和流氓分子,三五成群,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犯罪活动,时有殴打司乘人员和群众的事件发生。
  1977年,市公安局对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市场、饭店、浴池、医院、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各区在上述场所普遍设有民警、治保员和民兵参加的昼夜治安执勤队坚持巡逻,维持治安秩序。
  1981年成立河滨公园派出所,负责河滨公园、河滨电影院、河滨体育场治安秩序管理。派出所干警分片包干,定岗执勤,昼夜巡逻。及时查处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打架斗殴、拎包绺窃、流氓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1982年,制定《鸡西市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运动场所管理细则》。影剧院、舞厅等娱乐场所开展营业性活动时,由所在地区派出所派民警执勤,帮助维持秩序。在公共汽车站,每逢年节或客流量大时,各分局组织警力配合客运单位的保卫部门执勤巡逻,维持秩序,依法处理破坏秩序、抢上抢下、拦车、砸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等带入车内,发现违反规定者,严加处理;组织专门力量,主动出击,抓重点线路,打击绺窃犯罪活动。
  同年7月,市公安局成立治安民警大队,市局设直属中队,编制20人。相继成立汽车公司、运输公司客运站、河滨公园和工商局等治安警察中队。负责公共秩序、特种行业、枪支爆炸物品等治安管理业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损害公共财物等违反法纪、道德败坏的行为实行治安处罚、收容和劳动教养。
  1984年,全市营业性录相放映点大量出现,少数放映点为了赚钱,不遵章守法,偷放禁演录相片。有的改头换面,甚至将一些低级下流、不堪入日的色情录相片在暗地里互相“交流”、复制、播映,腐蚀人们的心灵。治安部门及时采取查禁措施,收缴淫秽录像带,取缔非法录相点。
  1985年,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录相放映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办营业性录相放映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批。播放的录相节目,除国家指定的音像制品部门公开发行的节目外,都要经市音像部门审批后方可播放。
  同年,全市组织340名干警,集中力量整顿集贸市场秩序,查获流氓滋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聚众斗殴、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分子105人,分别给予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罚款和收容审查等处分。与工商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取缔违法商贩营业执照13份。
  三、枪枝、爆炸物品管理
  枪枝管理 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不少枪支流失于民间,有些落入土匪、伪保安队手中。1946年,鸡宁县公安局配合土改工作团进行收缴,将收缴的枪支用于建立人民武装。
  1949年5月,鸡宁县政府发布关于枪支管理的布告,规定民间枪支统由县公安局管理,符合管理条件者103人发给枪照。其中,土枪72支,猎枪31支。
  1963年,市公安局对非军事系统枪支进行检查,摸清全市各种枪支底数。
  1980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清查枪支弹药的通知精神,全市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和党政机关、企业保卫科的业务用枪支弹药、保管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立卡。
  从1981年开始,每年都对全市政法机关自卫枪支和民用猎枪等进行清查和整顿。1982年,在整顿治安活动中收缴枪枝13支、子弹523发、手榴弹7枚;1983年,收回调整枪枝15支;1984年,收回超范围佩枪28支,超配备比例佩枪70支。
  1985年,实行基层保卫干部业务用枪和公用枪支一律集中保管的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 1946年,在恢复矿区生产中,为防止敌人破坏,确保生产安全,对火药库实行武装警卫,严格履行爆炸物品的发放手续。1949年6月,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没收私运炸药的通知》精神,严格取缔不法商人和个别机关私运私贩炸药的违法行为。五六十年代,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主要是把住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几道关口,严防爆炸物品流失,严肃处理被窃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一些企业和部门不认真执行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使爆炸物品处于乱销、乱购、乱存、乱用状态。发放、领取无手续、无限量,运输无制度,使用无监督,剩余不上交、不回收,偷拿私藏现象比较普遍。散失在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有的用于崩石头、炸鱼、崩粪、炸坑、交换农副产品、倒买倒卖、当鞭炮放,甚至有的提供给犯罪分子做案。农村修大寨田、修水利工程、开小煤矿,城市修战备洞等,由于管理不严也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散失。“文化大革命”后,市内连续发生多起爆炸案件。1981年,仅城子河区就发生8起。
  1982年,市公安局制定《鸡西市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采取用证管理的措施,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等环节实行凭证运行。爆破人员经严格考核发给作业证,无证不能上岗。全市220座厂库,逐个检查,符合要求的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又不易改进的,停止使用。在农村,由区或公社修建爆炸物品库,生产队不准储存爆炸物品,使用时也必须有使用许可证,改变了过去生产队随便储存、使用的混乱状况。1983年,又制定《鸡西市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等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作为单位承包内容。1984年,市公安局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对6个区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经过几年的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收到较好的效果,扭转了混乱局面。同年,省政府在鸡西市召开爆炸物品管理现场会,推广鸡西市的管理经验。
  四、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管理 1957年10月,鸡西市行政拘留所建成,至“文化大革命”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平均每年有130人受到治安处罚。“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执行治安拘留处罚。1972年,恢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至1981年,全市拘留2107人,平均每年拘留240人。1982年,鸡西矿区公安处和恒山、滴道、麻山、梨树等公安分局分别设立行政拘留所。至1985年,共治安拘留处罚6450人,平均每年拘留1600人。
  劳动教养管理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鸡西市开始实施劳动教养。1979年11月,市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补充规定》,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公安局受劳动教养委员会委托,负责审查、复核、审批劳动教养案件。1981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劳动教养审批科,专门受理劳动教养案件。1983年8月,劳教管委会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负责人组成,通过例会进行审批工作。同年9月,劳教所移交市司法局领导。审批工作仍委托市公安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