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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预审、看守、收审

第六节 预审、看守、收审


  一、预 审
  1946年1月,鸡宁县公安局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城乡社会治安,保卫矿山生产,积极开展打击反革命、特务分子的破坏活动,打击地富分子翻把的斗争。1948、1949年2年,预审各种案犯1253人。在办案过程中,继续扩大战果。据1951—1954年统计,缴获赃款18646.86万元(旧人民币)、大烟土8.27公斤、长短枪7支、子弹653发、雷管2040枚。1957年,预审部门对逮捕、拘留、搜查、传讯等项工作,注意依法办事,贯彻中央“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至1959年,3年共处理各种案犯601人。
  1960年,社会犯罪增加,全年受理案件904件。1961—1965年,预审工作贯彻“勿纵勿枉”和“稳、准、狠、细”的原则,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积极审理各类报捕案件1082件。组织专人办案,采取查证与审讯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一批久押未结的老大难案件。改进了案件审批办法,凡刑事拘留和报捕的案件,经预审科审查后,不再由局长1人审批,一律提交党组研究决定,提高办案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工作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办案不实事求是,仅凭一面之词定案、定捕、定判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使一些职工、家属蒙受不白之冤。1972—1976年,经预审办案共拘留人犯664人、逮捕918人。
  197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发出的《关于抓紧清理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的联合通知》精神,狠抓清案工作。当年清理逮捕人犯173人、拘留人犯112人。次年继续清理在押犯227人。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78号文件精神,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工作。由公安系统抽调1421名专门人员,以预审部门为主组建落实政策办公室,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集中人员、集中时间,较快地完成了“三案复查平反”工作。到同年11月,共受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的案件16534件。其中,政治案件562件,复查560件,占应复查案件的99.6%;刑事案件15972件。其中,本人有申诉、群众有反映、办案人回忆有出入的案件188件,复查176件,占应复查案件的93.6%。当年11月,撤销落实政策办公室。到1981年8月,遗留案件基本复查完毕。
  1980年,贯彻全国第三次预审工作会议精神,执行“依法从最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预审部门凡受理重大案件,事先都与刑侦部门主动取得联系,使侦审密切配合;主动与检察院、法院联系,三家联合办案,缩短办案时间。预审重大特大案件平均时间不超过1个月,最快的从受理案件到起诉不超过1周时间。1982年,预审部门在办案中坚持“三接触”,接触被告人,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辨别口供的真伪;接触被害人,了解被害事实经过,掌握证据;接触主要证人、证物,了解事实真相,掌握证据确凿程度。对提请报捕的案件,做到“四不放过”,口供不基本审清不放过,口供与证据、证据与证据相互矛盾不放过。事实、情节不清楚不放过,法律手续不完备不放过。1980—1982年,共受理案件1177件、案犯1660人。
  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从重从快打击严严重刑二等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预审部门在“严打”中受理各种案件2618件,案犯4075人。其中,重大特大案件692件,案犯839人。案件审结率100%,平均审结时间为17.6天。在“严打”中,预审的审讯、查证、搜查、拘留、逮捕等环节,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拘留转捕合格率95%,移送起诉合格率96.8%,合理退查率1%,定性准确率99%,没有发生冤假错案。此外,预审部门在办案中还发挥继续侦查的作用,通过深挖余罪,追破案件116起,处罚犯罪分子123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9100元,并为侦查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犯罪线索74条,破获一批案件。其中,在册案件10起10人,重大特大案件19起23人,防止了漏罪现象。
  二、看 守
  看守所 1946年2月,鸡宁县看守所成立,所址在原县公安局院内(今市印刷二厂)。看守1人和1个负责看押的警卫班。设监室13间,其中女监室1间,平均在押人犯130人,多是地主武装分子、土匪、伪警宪特和烟毒犯等。
  1949年5月,建立鸡西矿区公安局看守所。设监室1间,能押十几名案犯,重要案犯转押鸡西县看守所。1950年,将原矿务局印刷厂改建为看守所,关押的案犯多为伪警特和历史反革命分子、破坏生产的刑事犯罪分子。
  1957年4月,鸡西县公安局看守所与矿区公安局看守所合并建立鸡西市看守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设监室16间,平均关押160人。1966年,在鸡冠区西山筹建新所,1970年7月投入使用,建筑面积5540平方米,设监室19间、预审室4问、办公室6间。1984年1月,新建滴道看守所投入使用,占地面积4477平方米,设监室7问、办公室9间。由1个武警中队看押。
  看守工作市看守所成立初期,建有人犯收押制度、人犯档案制度、看管制度、提审押解人犯制度、管教值班值宿制度、人犯生活制度和监规。1972年,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对人犯也要当人看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对人犯不打骂、不体罚、不虐待的人道主义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制定管理教育制度,每天安排人犯听新闻广播、读报纸,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开展政治攻心活动;敦促人犯坦白交待余罪、揭发检举犯罪。制定人犯生活制度,监室内外经常打扫,室内空气流通,有病及时治疗。制定食堂管理制度,保证人犯吃足定量、吃熟、吃热、吃得卫生,体弱患病人犯给予适当照顾。1983年起,陆续制定“安全制度”、“接见人犯与送物品制度”、“提审人犯须知”、“律师会见人犯制度”、“管理交接班制度”、“看守管教干部十不准”等。1985年安装电视监控与监听设施,促进了看守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监内动向和人犯活动情况,有效而准确地配合狱内侦查,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收 审
  收容所1961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盲目流入人口剧增,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当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内务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规定“凡是自由流动的人口,一律收容起来,分别处理”。根据上述精神,鸡西市成立民政收容遣送站,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审查,民政部门负责审后的遣送。
  1972年,经省委批准,公安收容审查工作与民政遣送工作分开,单独设立鸡西市公安局收容所。收容所建立初期,只有2栋房舍,面积370平方米,周围无院墙,安全条件差。为解决经费困难,在恒山区开设胶垫厂、在立新煤矿开办小煤矿,1975年因材料来源和劳力不足下马。此后,随着收容对象的增加,有计划地组织被收容人员参加劳动,自筹资金、自行设计、自己施工,增建办公室、监号766平方米,建起围墙150延米,还购进解放牌汽车和小车各1辆。
  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收容对象剧增,为方便斗争,矿区公安处,梨树、恒山、滴道、麻山、鸡冠区等分局均设收容所。1985年,由于条件差,只保留滴道、恒山2个区收容所,余者撤销。同年10月,在鸡冠区西山动工修建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2平方米的新收容所。
  收审对象 60年代初,收容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盲目流动人员,对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分别处理,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或送回原籍管制生产;对大部分盲流人员,则由民政部门遣回原籍或就地安置。1975年,国务院下发的135号文件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限于现行的流窜犯罪分子,重大流窜犯罪嫌疑分子,为流窜犯罪提供落脚点、销赃的窝主,逃避监改、流窜作案的四类分子,以及逃跑的劳改犯、劳教分子和通缉犯。
  1972—1985年,全市共收审21133人(次),平均每年收审150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