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消防管理
第八节 消防管理
一、消防组织
群众义务消防队1949年,城关区抽调各服务行业职工40余人,组建2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担负全区的灭火任务。每队20人,分运水、灭火、抢救和破拆4个班,其中运水班由女同志组成。1950年6月,义务消防队配备2辆手压式手推消防车。2支义务消防队分别由城关区的2个公安派出所领导,县公安局的消防干警负责业务指导。同年,鸡西矿区在机电厂、滴道洗煤厂和材料仓库等单位相继建立13支群众义务消防队,队员817人。1953年5月,鸡西矿山机械厂各车间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1957年鸡西建市后,鸡冠区2支义务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增至85人。11月,国家颁布《消防监督条例》,市区内一些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相继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鸡冠区原有的2支义务消防队因无人管理而自行解体。
1973年7月,全市一些企事业单位陆续恢复和新建义务消防组织,并逐年发展,到1985年,全市有义务消防队564支,队员12660人。
企业专职消防队1951年,鸡西矿区成立防火、防空委员会。当年,组建矿区直属专职消防中队,队员9人,配备消防车2辆。1952年10月、11月,恒山、滴道煤矿先后组建专职消防队,分别有队员9人和7人,各有消防车1辆。1953年初,矿区组建专职消防大队,统一领导各矿消防中队。1953—1957年,城子河、小恒山、穆棱煤矿、煤矿机械厂相继组建专职消防队,各有队员9—12人,各队配备消防车1辆。1967—1980年,正阳、东海、二道河子、张新、碱场、平岗煤矿、矿务局建材总厂、滴道洗煤厂等相继组建或恢复专职消防队,备有队员5—14人,各配备消防车1辆。全市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13支,队员175人。
公安消防队1963年12月,市公安局组建消防监督科,与矿区消防大队合署办公,组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机关由市公安局消防科的15人和矿区消防大队的18人组成,下设防火、战训、秘书和后勤4个组,负责各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于振江任大队长。
1964年,市公安消防大队在鸡冠区组建直属公安消防中队,队员10名,消防车1辆,这是鸡西市第一支公安消防队。1965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实行义务兵役制。当年5月,市公安消防中队征集现役义务兵15人,原中队队员调离。
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公安消防大队实行军事管制,大队机关和中队干部全部离职参加“公检法学习班”,市公安局另派林德敏为大队负责人,尹日明为大队机关干部兼直属中队负责人。10月,林、尹2人参加“公检法学习班”,由军管干部担任大队领导。1969年9月,市公安消防大队划归市武装部领导,原大队干部在“公检法学习班”结束后全部调离。
1973年3月,市公安消防大队重归市公安局领导。1977年,组建公安消防二中队(驻西鸡西),消防队员32人,消防车3辆。1980年10月,组建公安消防三中队(驻滴道区),消防队员11人,消防车3辆。
1983年1月,根据中央军委将“消防部队划归新组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规定,市消防大队干部集体转为武警现役干部。12月,根据省公安厅加强消防监督力量的指示精神,将市公安局23名干部调入消防大队,转为现役干部,组建各区防火科。1984年5月,组建公安消防四中队,驻鸡冠区兴国东路北侧,消防队员20人,消防车4辆。
到1985年,全市拥有1个公安消防大队,7个消防监督科,5个公安消防中队,共有公安消防指战员160人。
二、消防器材
1949年,城关区组建的群众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斧和消防水袋等器材。1950年,该队增配手压式消防车2辆。1951年,矿区消防中队配备消防车2辆,并安装火警电话。1957年,全市共有消防车9辆,各矿消防队备有消防梯等器材。1980年,消防车增至24辆。1985年,全市共有消防车46辆。其中,泡沫消防车2辆,干粉消防车1辆。每辆消防车都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梯、水袋和水枪等器材。各公安消防队还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设施也有一定的改善,鸡冠区设立消防专用水源4处,市内各重点单位和新建楼房都设有消火栓。
三、消防监督
1949年,义务消防队组建后,在城关区实行居民防火轮流值日制度,由值日户负责宣传监督防火事宜,早起监督炉灰外倒,晚上通知闭灯压炉子1消防队规定大风天拉防火警报,各村屯升防火旗,严禁大风天用火。义务消防队对各行各业进行防火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如遇住户大风天用火,则强令熄灭,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当时城镇、农村草房虽多,由于灯火管制严格,很少发生火灾。1957年11月,国家颁布《消防监督条例》,各消防队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推动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消防监督干部被迫脱离消防监督岗位,居民防火轮流值日制度废止,各单位的消防管理松驰。1973年7月,市政府组建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科也重新组建起来,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时还难以扭转管理的被动局面。1971—1977年,全市火警火灾较多,每年平均发生43.4起。其中,1973年发生1起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1975年鸡西发电厂还发生一起损失52万元的特大火灾,1977年高达62起。7年间,每年平均造成经济损失39.4万元。
1978年以后,公安机关对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划定范围、各负其责。1984年后,市政府同各区、各单位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促进各项安全防火制度的落实。适时地开展防火大检查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检查方法也逐年改进,形成了火险立案、整改和复查验收等一整套制度,保证火险隐患及时排除。除此之外,还广泛深入地运用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严格实行建筑项目消防审批制度,对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监督管理等项措施,对杜绝火险隐患、减少火灾损失起到了较好的作用。1978—1985年间,全市平均每年发生火灾33.1起,比1971—1977年期间平均每年减少1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减少28.7%,其中,1981—1984年,平均每年损失14.1万元,为1971—1977年39.4万元的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