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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与起诉
  1955年1月,鸡西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当年批准逮捕反革命案犯60人,其他刑事案犯220人。
  1957年,中共内部开展整风运动,按照边整边改的精神,改变坐堂办案的旧作风,采取深入实际,面向群众,就地办案的工作方法。曾先后深入到情况复杂、案件较多的梨树区和滴道区就地办案,准确而及时地打击了各种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审查批捕工作由过去每人每月平均办结27件提高到30件、审查起诉工作每月平均由7.17件提高到24.54件。
  1958年4月,市委召开政法战线誓师大会后,掀起大检举、大揭发、大破案高潮,在各部门的配合下,打击现行、清理积案,共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案397件。其中,反革命案112件。
  1960年,反革命破坏、强奸、盗窃、赌博等案件急剧上升。当年,批捕各种案犯462人,是“文化大革命”前批捕人数最多的一年。其中,现行反革命案犯86人,占“文化大革命”前12年批捕总数的52.7%;其它刑事案犯的批捕数也比过去任何一年都多。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职员皮家修,曾拉拢10多名青年组织反革命集团,借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为反革命活动筹集资金,妄图逃往海外,组织反革命武装,搞所谓“曲线救国”。经公安机关侦破后,及时起诉,给予严厉打击。鸡冠区无业赌博分子马升、马祥等人,在春耕期间,先后拉拢80余名落后群众,大搞赌博活动,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工农业生产。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公安局、法院配合,查处其中的9名首要分子,并召开干人大会公开审判,进行法制教育,效果很好。
  1964—1966年,国家经济形势好转,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发案率下降,捕人较少,3年合计批捕各种刑事案犯201人,比1963年1年批捕的案犯少22人,比批捕最多的1960年减少56.5%。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上提出整顿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市检察机关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公、检、法机关集中办公、分头办案,打破按部就班、坐等报案的常规,坚持积极配合,闻风而上,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全市各级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对15起重大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参加31起重大案件的预审工作,还主动承担公安机关呈捕的47件62人补查工作,及时而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198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捕“五类”犯罪分子243人,占批捕刑事罪犯的61.83%。其中,在3天内办结的213人,平均批捕时间2.85天。
  1981年,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严重刑事案犯235人,占批捕刑事案犯总数的69.32%。1982年,批捕严重刑事案犯255人,占批捕总数的61.15%;起诉严重刑事案犯240人,占起诉总数的60.9%。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要求在3年内实现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市人民检察院借调39名干部,组成24个办案小组,与公安局、法院协同作战,在市委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当年批捕严重刑事案犯534人,占批捕刑事案犯总人数的41.94%;起诉各类刑事案犯1103人。1984年,批捕严重刑事案犯455人,占批捕总人数的60.64%。1985年,批捕严重刑事案犯195人,占批捕总人数的56.03%。
  二、侦查监督
  1955—1966年,在审查批捕中,查出并追捕属于侦查中漏掉报捕的案犯9人,不批准逮捕的598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92人。在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102人,退回补充侦查的44人。
  1979—1985年,在审查批捕中,查出并追捕属于侦查中漏掉报捕的案犯51人,不批准逮捕的257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15人。在审查起诉中,查出并追诉属于公安机关漏诉的44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213人,退回补充侦查的191人。
  查出这些该捕(诉)而不捕(诉)、不该捕(诉)而捕(诉)的人数共达1914人,占受理捕诉总数的14.9%,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不漏捕犯罪分子,不冤枉无罪公民,从而堵塞侦查中的漏洞,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审查中发现的非法拘押、非法逮捕、刑讯逼供和其它违法行为,也都及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纠正。
  三、审判监督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只担负部分案件的起诉任务,没有出庭。1956年,出席公判庭只占起诉案件的4.42%。1957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全部担负起出庭任务。2年间,对法庭审判违法活动、错误判决与裁定,共提出10次纠正建议,都得到恰当的处理。
  1958年“大跃进”开始,办案程序、出庭制度被打乱,加上1959年“反右倾”,只重视配合,忽视法律监督,审判监督活动未能很好地开展。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恢复审判监督活动。1979年,出庭率占14%,1980年后,出庭率达100%。在出庭支持公诉中,通过宣读起诉书、参与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等活动,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979—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案件10人(次)。其中,由法院改判的9人,查清事实后重新审判的1人,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用口头建议改判的案犯4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