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一、案件检察
1954年7月,县人民检察署开始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纪案件。当年立案3件,1958年立案5件,1959年立案14件,均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从1961年开始,责任事故案件减少,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增多。一些基层干部、民警的法制观念淡薄,出现许多强迫命令、打骂群众、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甚至有致死的案件发生。哈达公社程家大队党支部书记在处理群众偷摸问题时,采取粗暴逼供手段,致使1名社员自缢身亡的案件,依法进行追究。同年,还查处恒山区某些政法单位违法处理赃款赃物案件。1963年,对干警违法乱纪的13起案件,提出口头和书面检察建议,均被公安机关接受并对当事人作了严肃处理。1964年,立案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8起,严肃了国法,挽回了政治影响。
1978年,市、区2级检察机关相继增设法纪检察科,全面担负法律赋予的职责。1980年,受案25件,立案侦查8件,其余交发案单位作党纪、政纪处理。同年,主要查处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拘禁、打击报复、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但办理法纪案件,多涉及内部关系,侦查时往往遇到多方的干扰和阻力,难度较大,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进行刁难与报复,甚至利用职权包庇袒护犯罪分子。在查处市人民医院孟君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一案时,遇到医院、主管部门和社会上的阻力,一些干部给办案工作设置障碍,他们以老上级、老同志的关系搞私人拉拢,要求“高抬贵手”,甚至编造谎言、搞伪证,企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惩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一面钻研医学知识,以事实和法理进行批驳,一方面向市委及时汇报。在市委的支持下,顶住了这股软硬兼施的歪风,惩处犯罪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1981年,受理法纪案件26件,立案侦查3件,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受贿各1件,均予起诉。1982年,受理法纪案件15件,立案3件。1983年,受理18件,立案5件,均予起诉,作了有罪判决。
1984年,全年受理法纪案件63件,比1983年增加2.5倍,立案办结11件17人。1985年,受理115件,相当于前4年的总和。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104件,立案17件,转有关单位处理98件。在查处重大事故案件的同时,不放松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的查处工作。同年2月28日,市冶金局服务公司供销部经理刘锡忠,伙同李玉红、孙永会以索要赔偿费为名,将被害人李长宏骗到经理部,非法审讯、殴打,直至第二天早7时才将李放回。案发后,被告刘锡忠上下托人,四处活动。在市检察院支持下,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顶住歪风,依法办案,给被告人以应得的刑事处分。
二、综合治理
1954年,在查处城子河煤矿三井责任事故案件中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县人民检察署派员深入该井,进行调查。摸清该井自2—10月,共发生机电事故92起,造成损失达亿元(旧人民币);人身伤亡事故66起,占全井工人的18.8%,耽误生产388个工日,造成损失6300多万元(旧人民币)。事故原因主要是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检修机械,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事故不断发生。为堵塞漏洞,减少损失,县人民检察署会同法院和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在现场公开处理事故责任者,收到较好的效果。
1960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厂矿责任事故案件逐渐增多的现状,派检察员参加全市安全大检查,查出各种事故隐患和漏洞8837件,及时处理和建议解决7356件,配合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事故31件,逮捕4人,建议作其它处理的27件。
1981年,组织法纪干警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现状,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对开展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走访了39个企事业单位,召开7次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6300份。
1984年,鉴于近几年集体和个人办的小煤窑、小企业遍地开花,事故急剧上升的具体情况,采取查防结合的方法,立足办案,着眼治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矿区安全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时解决不了的,发出《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定期回访,检查落实。对免诉案件,采取当众宣布的方法,教育工人群众遵守法纪,还试建检察联络网等预防措施,通过实践,收到防范于未然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