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一、案件检察
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它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立案侦查。至1956年,共立案侦查204件案犯207人,起诉186件189人。其中,大部分是贪污案件,犯罪分子多系财贸系统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手段一般是乘管理制度不严,伪造单据,假报帐目,虚报冒领,卖货不下账,擅自抬高物价等等。绝大部分是单人作案,贪污金额一般在千元以内,超过千元的大案较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里的犯罪也逐渐增多。具有数额大、团伙作案、方法隐蔽、手段狡猾的特点。1979年,查处经济案件5件;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20件,立案侦查15件,收缴赃款10410元;1981年,受理89件,立案侦查31件,追缴赃款达5.3万元。发案率和侵占国家经济的数额都在成倍地增长。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市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主动出击,利用电台、广播站宣传2个《决定》精神,敦促犯罪分子认清形势,迷途知返,走投案自首、坦白从宽之路;接着,兵分2路,一路查处大要案,一路调查经济犯罪线索,取得重大进展。仅鸡冠区就有43人检举犯罪,3人投案自首。当年受理经济案件112件,立案侦查65件,其中大要案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1万元。
1983年,突破“死角”,深入偏远地区,深挖大案要案。8月,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市磷矿加工员靳淑范有贪污索贿问题,立案侦查。检察院在矿党委的配合下,仅用2个月时间,就侦破这起贪污受贿1.3万余元的大案,并缴回全部赃款。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91件,立案侦查51件。其中大要案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1万元。
1984年,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分类排队、分级管理、分工包案、分批突破”的办案方法,确定一般案件由区人民检察院查处,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和处级以上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市检察院直接处理。年内,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市检察院和区委的支持下,侦破了原鸡冠区西鸡西工程队队长牟志德贪污5.1万元的特大案件。当年全市共受理经济案件62件,立案侦查30件,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4万余元。
1985年,在肇州现场经验交流会之后,结合鸡西市的实际情况,以抓大案要案为重点,把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活动提到主要议程。8月末,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的支持下,破获了原鸡西市煤炭联合工业总公司副经理张录贪污33392元的特大经济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85件,立案侦查34件,其中大要案4件(含特大案件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9万余元。同年立案侦查的45名被告中,国家工作人员17人,占37.8%,其中各级领导干部10人(含1名处级干部),占22.2%。
二、综合治理
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市城乡出现一批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市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检察院下发《保护两户一体的通知》,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犯罪活动,保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的贯彻执行。
1985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一面抓紧办案,一面协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和政府的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粮食、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从中了解犯罪线索,把握办案主动权,收到未病先医、防患未然的预防效果。
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的同时,还积极参与整顿企业、预防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措施。仅1985年,进行法制教育26次,发各类“检察建议书”231份,对堵塞漏洞、预防犯罪起了一定的防范作用。滴道煤矿九井,历年来一直是滴道区犯罪率较高的一个单位。同年,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与该井建立了综合治理联系点,通过宣讲法制,开座谈会等形式,帮助教育有劣迹行为的人员,预防犯罪,效果良好。全井职工全年只有1人犯罪,生产有了发展,被评为矿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