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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来信来访
  1954年,鸡西县人民检察署组建后,配备兼职信访干部,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做到随来随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的件次逐年增加。1955—1965年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检举各种犯罪为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196件,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177件,其中反革命犯罪57件。1980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又相继设立控告申诉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制度》,使之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至1983年通过来信来访为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326件,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619件。1984年,仅第一季度,公安机关就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的犯罪线索中,破获了15起案件。1985年,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和“两打”斗争的开展,人民群众揭发犯罪的来信来访明显增加,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就立即向检察机关举报。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从人民群众的告发中,侦破追诉了李兴彦诈骗人民币8万元的大案。当年,全市检察机关收到人民群众来信4463件,接待来访3461人。按照分管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处理6938件(次),自行处理986件(次)。
  二、平反冤假错案
  1962年,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复查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实错了的,建议人民法院给予改判。当年,建议平反冤假错案2件、2人。
  1979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衣玉修为其子衣世乾的申诉。原案是1970年市革委保卫部认定衣世乾、柳宝仁组织“中华民族同盟会”、“中华工农党”和“中华工农军”等反革命犯罪,判处衣世乾有期徒刑8年、柳宝仁有期徒刑3年。经复查,原判反革命组织的事实并不存在,显然是一件假案。经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于1980年2月改判,宣告衣、柳无罪。
  1980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姜忠不服1970年市革委保卫部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申诉。经查阅原判,姜忠于1965年3月因写挂钩信被市公安局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将其交回原单位,由群众就地监督改造,其后并未发现新的犯罪行为。而保卫部又以书写挂钩信、不服从改造等理由予以判处,认定确是一件错案。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宣告姜忠无罪,予以平反。
  1983年12月,鸡冠区人民法院以刑字第206号判决认定:刘振东(19岁,市第十九中学学生)于1983年8月曾强奸邻居一名幼女(5岁),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本人及其家属不服,于1984年4月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此案确属原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指控失实所造成的冤案。经建议,鸡冠区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