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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关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
  鸡西(宁)县人民法院 1949年1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通令,鸡宁县司法科改建鸡宁县人民法院,县长尹光兼任院长,编制6人。同年10月,鸡宁县人民法院改称鸡西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庭,并成立看守所。1951年,遵照政务院指示将看守所移交鸡西县公安局。1955年编制增至23人。
  鸡西市人民法院 1957年3月,鸡西县人民法院改称鸡西市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处,编制26人。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4月,市委、市人委根据黑龙江省委、省人委黑发〔66〕字第50号文件精神,批准成立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鸡西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在市人民法院原有机构基础上,增设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理刑事上诉、申诉案件;民事审判庭除审判一般民事案件外,还负责审理县团级以下干部、市级以下人大代表、高级知识分子的民事一审案件和涉外民事案件、军婚案件以及民事上诉、申诉案件。
  1966年12月,法院干警成立接管小组,接管法院领导权。1968年2月,鸡西市公、检、法3机关实行军事管制。从此,人民法院的机构解体,《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被公安机关军管会审判组取代,法院正常的审判制度被破坏,干警被送进“公检法学习班”搞“斗批改”,接受审查。以后陆续作了安排,一部分审判人员分配到公安机关军管会工作,一部分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还有一部分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
  197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的指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鸡西市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正式恢复办公。内部机构设刑事审判庭、刑事二审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编制39人。
  1979年9月,省编制委员会以黑编〔79〕207号文件批复鸡西市革命委员会,同意鸡西市所属鸡冠、恒山、滴道、城子河、梨树、麻山区建立人民法院,同时批示各区人民法院建立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独立建制,撤销鸡西市人民法院。1980年1月1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办公,同时将原属法院管辖的司法行政科、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移交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研究室、办公室、信访科、司法行政科,编制增至69人。
  1985年4月,增设政治处,下设宣传教育、干部管理、纪律监察3个科,同时成立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鸡西市分部。全市两级法院编制扩大到294人。

  机构及负责人表



  二、审判委员会
  1954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组建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各业务庭(科)长组成,委员的任免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院长主持下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审判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停止工作。
  1979年,重新建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1985年,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由耿子山、李永泰、王禹新、黄建伟、赵长太、刘连吉、秦卫东、杨昌树、刘成志、刘振贵10人组成。
  三、人民法庭
  1953年,先后在平阳镇、恒山、滴道建立3个巡回法庭(1957年县改市后,平阳镇巡回法庭划归密山县管辖)。
  1958年,恒山、滴道巡回法庭改称为恒山、滴道人民法庭,同时新建梨树人民法庭。1966年,增设城子河、麻山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庭同人民法院一起被砸烂,法庭工作人员进“公检法学习班”,接受审查。
  1973年,新建鸡冠人民法庭。1980年1月,各区组建人民法院后,原区所在地的人民法庭撤销,着手组建各区管辖内的人民法庭。到1983年末,矿务局12座煤矿实现“一矿一庭”,还组建地方厂矿企业法庭3个。1985年4月,结合贯彻中央和省政法工作会议和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各区院根据省院提出的“年内在全省范围争取实现“三乡一庭”、在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一乡一庭”试点的要求和省委关于法院要加快基层法庭建设,逐步变3乡1庭为1乡1庭的指示,以及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乡、镇和大的工矿企业内部增设人民法庭”的规定,在市委和各级党委的支持下,到8月末,全市又新建人民法庭12个。其中,企业法庭1个,乡(镇)法庭11个。至此,全市共建人民法庭27个,法庭干部102人,相当于法院干部的45%。鸡西市在全省地市级中第一个实现“一乡(矿)一庭”。人民法院在及时调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治安秩序好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鸡西市人民法庭组建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