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历年发案情况
1950—1954年,新中国成立不久,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罪恶尚待肃清,经过“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革命、贩毒、破坏婚姻家庭、贪污、盗窃等犯罪分子被揭发出来。平均每年发案551.2件,1951年多达696件,13.7万人口的鸡西县当年犯罪率高达5.1‰。1955—1957年,由于社会稳定,发案量大幅度减少,平均每年262件。其中,1956年降至198件,仅是前5年的35.9%。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和经济困难,反革命、贪污、盗窃等犯罪势头又有回升,每年平均发案428件,比前3年上升63.4%。1961—1966年,经过调整,国民经济得到恢复,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犯罪现象逐渐减少,平均每年发案135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发案量最少的年份。“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院机构被砸烂,平均每年受案只有151.6件,不是没发案,而是有案无人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煞住10年浩劫遗留下来的打砸抢歪风和抵制国际资产阶级势力的侵蚀,1982、1983年,相继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现行的隐蔽的严重刑事罪犯被捕获归案。1983年各种刑事犯罪发案高达951件,是建院以来发案最多的一年。1984年,发案722件,比上年减少24%。1985年,发案392件,比上年减少45.7%。
二、反革命案件审判
镇压反革命沦陷时期,鸡宁县设有警察、宪兵、特务机关30个,1200名警宪特分子分布城乡、矿区,与地方封建势力勾结,为非作歹,残害百姓。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后,这些残余分子又组织“国民党鸡西地下党部”、“三青团”、“蓝星团”等反动组织,发展党徒,组织反动武装,与土匪勾结,破坏土地改革运动。国民党军事委员会东北先遣军收编委员会派周梦龙到鸡宁县,将伪鸡宁县地方保安总队收编为“军事委员会东北先遣军驻鸡西地区第六支队”,委任国民党中校团长佟震声为支队长,收罗匪徒2800人,窜扰鸡宁县边境,杀害干部、群众,抢劫民财,奸淫妇女,无恶不作。
1950年10月,中共中央、政务院下发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指示后,松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出指示,鸡西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矿区公安局通力合作,组成镇反联合办公室,放手发动群众,将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首要分子以及破坏土地改革运动、仇杀农会干部的地主分子,逮捕归案。经过审判,及时判决罪恶昭彰、民愤极大的特务孙明远、刘金本,土匪头子项兰亭,大把头阚奎一,保安总队长佟震声、大队长王奎武、中队长盖云达等反革命首要分子死刑,并彻底消灭其反动组织,取得镇压反革命第一个战役的伟大胜利。
1955年、1957年相继2次开展肃反运动,主要是清除暗藏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内部和社会上与国民党遥相呼应、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残余势力,镇压了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王开平、王福之、李振生、顾德江、关义、宫海山。3次较大规模的镇(肃)反运动,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39件,挖出反革命分子1176人,处决一批,关押一批,强行管制一批,劳动教养一批,砸碎反革命的社会基础,巩固民主政权,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进行。
1958—1960年,“大跃进”和经济困难时期,阶级敌人贼心不死,兴风作浪,企图变天。同时,由于“左”倾思潮干扰造成的肃反扩大化,不属于反革命的案件被错误定性,致使3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409件,平均每年136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案件82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改判为无罪的48件,占58.5%。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1971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80件,每年平均45件,大多属于“文化大革命”中“左”倾思潮泛滥造成的结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得到平反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治形势发生根本变化。1978—1985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35件,平均每年4.4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决惩办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进行间谍及其它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原鸡西矿务局桦木林场生产服务公司组织干事杜春林,私心严重,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1983年10月13日,越界叛国充当间谍,回中国境内活动时被捕。1984年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叛国罪犯杜春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法地主案件 1949年,鸡宁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对一些抗拒土地改革、组织暴动、阴谋反把、疯狂反扑的不法地主,依法予以惩处。恶霸地主沈子君,霸占土地4000公顷,雇用长工300人,年收地租粮50吨,豢养炮手40人,并与日本侵略者勾结,任伪东安省烧酒组合组长。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招兵买马,与土匪勾结,残害百姓。1947年,携小老婆改名换姓逃往长春,土改运动中被农民捕获被政府处决。不久又处决王承相等一些恶霸地主分子。
1948年春,滴道区土地改革时,白云村1个地主为逃避斗争,将16岁的女儿许配给40岁的农会主席展同义。土改后,又唆使其女儿和别人通奸,并主谋其女和奸夫杀了展同义。经审判,判处地主死刑,其女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伪警察宪特、政治土匪案件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强化“国境统治”,在鸡宁县城乡、矿区安插警宪特人员1000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有些人更名改姓,趁矿区大量招工之机,混入矿工队伍。在镇反运动中,县镇反联合办公室组织人力,深入各矿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内查外调挖出隐藏在矿山的反革命分子70人,依法予以逮捕。反革命首犯时景山,早年抗日,后叛变投降日本侵略者,当上伪保长、村长、警察署长,亲手杀死抗联战士2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又谋杀革命干部于金堂,后混入矿工队伍,1950年被捕处决。反革命分子张矩,沦陷时期在伪宝清县警察署当司法主任,曾杀害革命志士78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潜入矿山当会计,1951年被捕处决。
反动封建会道门案件 1943年,一贯道点传师邱洪儒从哈尔滨市潜逃到鸡宁县,在平阳镇施洗了林忠恕一家22口。1944年,林忠恕当上点传师,又施洗了平阳镇警尉金奎一和鸡宁街育生药房经理于泮洲(原系日伪特务)。
抗战胜利后,鸡宁县境内反动封建会道门活动更为猖獗,除一贯道外,还有先天道、中天道、后天道、太上道、宗门正教大同佛教会、九宫道混元门、万法归一道等17种会、道、门,分别活动在鸡冠,恒山、滴道等9个区。一贯道点传师于泮洲,以药房经理的身份作掩护,设佛堂,收道徒,造谣离间,扰乱治安,搞特务活动。点传师林忠恕,散布“三灾八难”等“训语”,愚弄群众,被骗入道者达600人,道徒遍及牡丹江、虎林、密山、鸡宁等市、县。195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取缔反动会道门,林忠恕、于泮洲等道首抗拒向政府坦白登记,被判处极刑。
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审判
杀人案件 县法院成立后,为保障公民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始终把审判杀人案件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50年代,县法院审判71件,平均每年7.1件,发案原因以虐杀妇女、儿童为突出;60年代,市法院审判43件,以奸情杀人为突出;70年代,市法院审判67件,平均每年6.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公民的生命安全失去法律保障,非法审讯、严刑拷打,整人致死的事时有发生;80年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26件,平均每年21件,是杀人案件最多的年代,以图财、奸情杀人为突出,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出现“突发性”杀人的新情况,常因话语不投、区区小事而动杀机,罪犯绝大部分是青年。
抢劫案件50年代,县法院审理7件,平均每年不到1件;60年代,市法院审理16件,平均每年不到2件;70年代,上升到87件,平均每年8.7件;80年代只6年间就猛增到292件,平均每年18.7件,1983年73件。持械抢劫商店、粮店,持枪抢劫银行、储蓄所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结伙作案,持械、蒙面,稍遇反抗即行凶伤人。抢劫杀人犯张黎辉、郑立民勾结边振宇、郑利和等人结为团伙,从1972年起,身带凶器,砸门撬锁,拦路抢劫。先后抢劫行人棉帽6顶、军帽4顶,抢劫中打伤2人、刺伤4人。所到之处,如果有谁看了他们一眼,感到不顺,拔刀就刺。1973年10月4日晚,张、郑二犯窜至鸡冠区十三粮店,更夫于庆元一开门,头部就被张黎辉猛打2撬棍,郑利民又用斧子猛砍,更夫顿时昏死,张、郑2犯将粮店所有办公桌撬开,抢走人民币280元,粮票2750公斤。张、郑2犯扬言要达到强抢1万元的罪恶目标。捕获归案后,均判处死刑。
强奸案件 50年代审结217件,平均每年22件;60年代与50年代持平;70年代审结493件,平均每年49.3件,比上2个年代增长1.24倍;80年代前6年猛增到811件,平均每年审结135件,比70年代增长1.74倍,在同期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25.5%。
这类暴力性犯罪的增加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极大,一些犯罪分子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强奸,致使城乡特别是矿区一些妇女惶惶不安。强奸犯宋天和,于1982年9月—1983年3月间,先后在恒山区红旗乡红旗村二组菜地等处连续在夜间拦劫妇女1人和幼女2人,造成1名幼女阴道壁裂伤的严重后果。在同一期间,还先后在恒山煤矿一井老翻罐等4个地方拦劫妇女9人,企图强奸,均因被害人反抗和被行人冲击而未得逞。捕获后处以死刑。经过“严打”,形势有所好转,1985年审结106件,比1984年的181件减少75件,比1983年的211件减少105件,但是发案率仍高于历史其它时期。
流氓案件 50年代初,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加上鸡西矿区人口成份复杂,流氓犯罪所占比例较大。1950—1959年,审结流氓案件278件,平均每年27.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4101件)的6.3%。1960—1969年,下降到58件,平均每年5.8件。1970—1979年,回升到153件,平均每年15.3件。流氓罪犯,多以“恋爱”为名,玩弄、侮辱、猥亵妇女,少数罪犯组织暗娼或诱骗、胁迫妇女卖淫,多系单人作案。80年代,流氓案件剧增,1983年审结111件,1984年审结77件。流氓罪犯,多系不务正业的青年工人和社会上闲散的无业青年,成帮结伙,到处流窜,竟在公共场所侮辱、调戏妇女,造成严重危害和恶果。
四、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贪污案件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不法资本家向国家猖狂进攻。1952年,中共中央决定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县人民法院抽调干部组成专门审判班子,矿区成立人民法庭,遵照《惩治贪污条例》审理282件贪污案件,惩处300名贪污犯罪分子。1956—1957年,贪污案件相对减少。
1958年“大跃进”,各部门大量招人,特别是商业部门录用一批未经“三反”、“五反”运动教育的青年营业员,管钱管物,经营管理混乱,致使贪污案件急剧上升,由1957年的20件猛增到62件。市委在全市财贸系统开展反贪污运动,市法院积极配合,打击贪污犯罪活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贪污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很少,1968年、1973年2个年度只有8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些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钻搞活的空子,平价买议价卖,从中渔利;利用若干物资紧缺之机,买空卖空,签订假合同,进行诈骗;借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中饱私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毒化人们思想。1982—1985年,鸡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较大贪污案件就达54件,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大要案23件。经过3年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到1985年,贪污案件减少到10件。
盗窃案件 50年代审结875件,平均每年87.5件,盗窃分子的作案方式,多是偷偷摸摸,单人作案,窃取城乡职工、居民的财物。60年代审结427件,平均每年42.7件;70年代审结386件,平均每年38.6件。80年代前6年审理917件,平均每年增至153件,作案手段逐步升级。盗窃分子多系明火执杖,砸门撬锁,白天作案、团伙作案居多,犯罪气焰嚣张。在商店里,汽车上、公共场所作案时,知情者若揭发,就有受到报复的危险。惯窃犯王立兴、于河成,伙同其他罪犯于1979年2月—1982年10月间,先后在海林、柴河、宁安、鸡西等县、市,撬门砸锁,盗窃公私财物64次,盗窃耕牛32头、马2匹、毛驴6头、羊14只、自行车2辆及手表、衣物等折金额13300元,后在组织策划抢劫犯罪中被捕获,依法判处死刑。
五、其它刑事案件审判
爆炸案件 鸡西煤城大小煤矿遍及全市,有的煤矿雷管、火药管理不善,一些犯罪分子用雷管火药作案,时有发生。有的是报复性杀人,有的是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同归于尽,有的是为了报复毁坏其仇人的财产。这类案件发案不多,1970年1件,1972年2件,1973年、1984年各1件,1985年2件。但危害性大,一发案就人命关天,危及四邻。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都极为重视,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并狠抓综合治理,消除后患。
烟毒案件 沦陷时期,鸡宁、密山、虎林县一带盛行种植罂粟,有“大烟沟”之称。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1950年2月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投入禁烟肃毒运动。1950—1952年,审理烟毒案353件,1953—1956年,又审理35件,此后,烟毒案件很少发生。
迷信骗财案件 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鸡宁县利用迷信骗财或因迷信而引发的刑事犯罪时有发生。1950—1954年,共审理80件。60—70年代,这类案件很少发生。进入80年代,一些偏僻地区出现少数群众“求仙问卜、讨药治病”,迷信骗财案件又有发生。1981—1983年,在恒山区民主乡和恒山煤矿等地,以“仙女、上帝、圣母下凡治病、舍药”为手段,造谣诈骗,20人上当。罪犯朱玉兰(女)骗得人民币1000余元和酒、罐头等物品。1983年,该犯又以“天女下凡”欺骗于某(21岁),发生两性关系,哄闹一时,被恒山区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治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破坏婚姻家庭案件 1950—1955年,共受理395件,平均每年65.8件。其中,1952年、1953年,平均每年受案90件,在当年刑事案件中仅次于盗窃案件,居第二位。宣传和实施《婚姻法》后,至50年代后期,这类案件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