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兵役法未实施前,征集45万义务兵补充部队。1956年春季开始动员,全县有1000名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参军,经体检政审批准200名青年入伍。同年,《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广大青年把当兵、参加民兵组织看做是自己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1959年开始的3年经济暂时困难期间,虽然生活极为困难,但青年报名应征的积极性并未降低,当年征兵180人,1960年征兵320人。1961年,全市有1000名青年应征入伍。
从60年代初开始,征兵工作逐步向正规化、科学化、程序化发展。每年征兵工作都临时组成征兵领导小组,并从公安、卫生、民政、武装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征兵办公室专抓征兵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把兵员质量问题作为征兵工作的重点来抓,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兵员质量。1978—1985年7年间退兵率为1%。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素质基本可以保证部队建设的需要。
1956—1985年征兵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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