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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容遣送

第三节 收容遣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组织力量,对流浪人口进行救济、安置、收容、教育和遣返原籍。
  1953年,山东、河北、热河、吉林等省千余受灾农民到鸡西矿区谋职业。11月24日,县政府发出“动员与遣送外地流入农民回乡”的指示,及时对这些人进行收容、教育、遣送。1956年,县民政科与公安部门联合,收容改造滞流在矿区的游民67人。其中,送佳木斯市新生农场改造35人,残老送牡丹江市养老院养老19人,送富裕县二道湾教养流浪儿童6人。1957年,市人委决定由民政局设灾民处理站。当年,从省内外流入鸡西市的灾民、难民11300人。到年末,遣返355人,安置到密山、延寿2县农村落户175人,安置鸡西市各区、乡1434人,省批准在矿务局系统就业3800人。
  1958年,盲目流入的人口达3万人。山东占30%,吉林、辽宁占20%,江苏、安徽、河北占15%,省内各市县的占35%。为解决盲目流入人口给城市带来的负担和压力,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联合成立自流人口登记站,对3万名灾民、农民登记审查,采取边审查、边教育、边劳动、边处理方法,安置市郊农村(58户)269人,安置做合同工3.3万人。1959年5月,市委指示将自流人口登记站改为自流人口收容站。民政、公安配合劳动部门,收容、安置以乞讨谋生的老弱残和带小孩的妇女及其它自流人员2183人。经过思想教育,遣返836人,安置12人,送青山农场劳动1255人,留站待处理80人。
  1960年,市成立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随来随收,分批遣送的办法,当年收容1800人,遣送675人,安置农村374人,自挣路费返籍730人。1961年流入8607人,收容1268人,动员遣送8批、863人。年末,收容屡遣屡返及有偷盗行为的2528人。1962年,流入人数减少,但仍收容2158人,当年遣回原籍792人,就地安置12人,送公安部门19人,在站80人。同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国民经济好转,自流人口减少。但仍有屡遣屡返及长期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于鸡西市。1965年,收容2076人。其中,省内854人(惯流491人),外省1222人(惯流427人),进行政策、思想教育后,遣送安置。
  1966—1973年,每年盲目流入2000人。1973—1975年,收容4206人,遣返2058人,安置1075人。1976—1979年,盲目流入1.2万人,成为全省流入人口最多的市。1980年,市成立控制自流人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流办)。10月开展大会战,清流基数(7838户)15645人,返籍4819人。1981年,坚持收容、劝阻、堵卡和随来随收的原则,收容1868人,遣返1608人,遣送率达86%。6月1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外地自流人口的布告,11月底,清理返籍3717人。
  1982年,市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召开8次清理自流人口会议。各部门设“清流”办、事机构,“清流”基数(4850户)9804人。5月1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工作从过去以收容为主,转移到教育安置为主。1983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收容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而长期流浪的人越来越少,收容对象转向流浪于社会的痴呆、精神病、惯流、顽劣儿童和残老人员。
  1985年,收容各类自流人员416人。其中,精神病47人,占11.3%;顽劣儿童57人,占13.7%;惯流人员91人,占21.9%;呆傻人员33人,占7.9%;因受灾生活无着落流入20人,占4.8%;老弱病残46人,占11.1%。以上294人占收容总数的70.7%,其它对象占29.3%。遣送494人(次)。其中,长流112人,已安置284人,巩固安置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