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官商合办梨树沟小碱场沟煤矿合同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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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官商合办梨树沟小碱场沟煤矿合同
中华民国吉林省政府(以下称代表人)与俄商索洛门列昂结也为赤·谢结得尔斯基(以下称合办人)为合办吉林省穆棱县梨树沟小碱场沟煤矿(以下称本矿)互订条款如左(下)
第一条 代表人与合办人合办穆棱县梨树沟小碱场沟煤矿定名曰穆棱煤矿公司(以下称公司)在哈尔滨设总公司吉林省城设分公司并于矿山所在地设立事务所
第二条 公司业务以开采本矿区内煤矿为限不得兼营他业但为运输煤质(炭)起见应建筑宽轨铁路自矿场起至东省铁路最近之车站止
前项建筑铁路时仍须遵照交通部拟定专用铁路暂行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矿矿区面积计华里二十八方里又四百十五亩三十一方丈其矿区境界另绘矿区图
第四条 本矿合办年限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定为三十年期满后经双方协议同意得续订合同如届时有一方不同意即行解散所有公司财产物件变价后双方均分矿业权及其他之权利同时消灭变卖公司购置之不动产时须由中国人承受
第五条 本公司资本定为中华民国国币六百万元代表人与合办人各出一半计三百万元
代表人应出之半额即以本矿矿产估作中华民国国币三百万元合办人应出之半额于合同签订后应即先缴一百万元存入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其余二百万元视事业之必要分期缴足
第六条 公司因事业之扩张须增加资本时准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代表人矿产之估价与合办人现金之资本为同额之增加
第七条 公司每年决算一次由总收入中除去一切经费并提十分之一五公积金外所得纯利代表人与合办人双方均分其公积金积至资本总额四分之一为止
第八条 公司遇有损失每五个年间其损失之总额统应归合办人负担并补充之代表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本公司设置职员如左(下)
督办一人由吉林省长公署委任督理公司全部经营事务公司对于各官厅有接洽事件均由督办行之
会办一人由合办人充之会同经营公司全部事务
理事长二人由代表人与合办人各委选一人充之
董事二人由代表人与合办人各委选一人充之
监事二人由代表人与合办人各委选一人充之
以上各职员代表人一方面均由吉林省长公署委任合办人一方面由合办人自行选任技师及其他职员代表人与合办人双方各半任用其任用方法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条 本公司一切事务由两理事长办理凡任免公司职员须商承督会办行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技术会计等重要事项须两理事长商定后经督会办签字盖印始能施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内遇有认为重大事件须由两理事长商承督会办并提交董事会会议以得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议决行之遇可否同数时由督会办协商决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权限另定之
第十三条 督会办理事长董事均为董事会会员凡本公司所有各项工程以及支付款项任用技师并其他职员非经董事会议决不得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矿业管理上之一切程序及其他行为须遵照矿业条例及矿业条例施行细则并关系诸法令办理
第十五条 本矿矿工概用中华民国人民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一切记帐方法均用银本位
第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薪俸及一切经费等项由董事会会议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为维持矿区秩序及安全并保护矿业上之利益起见设置矿业警察时须遵照矿业警察组织条例办理
第十九条 本矿应纳矿产税悉照本省通行章程完纳
第二十条 本公司应按照本合同另订办事章程以资遵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以中俄文各缮四份以一份呈吉林省长公署一份呈农商部一份实业厅一份交合办人收执遇有误解时专以中文字意为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吉林实业厅呈准吉林省长公署转咨农商部并双方签订后方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如遇索洛门列昂结也为赤·谢结得尔斯基身故则本合同所得之权利移归其法定承继人承受
中华民国十三年一月 日
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一月 日
吉林省政府代表吉林实业厅厅长
俄商索洛门列昂结也为赤·谢结得尔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