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费管理 1965年,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管局营林处,经费支出由林管局营林处统一核算。1966年,防火经费只设立专项事业费一项,行政经费纳入专项事业费设施设备费中核算。1968年,行政经费纳入专项事业费的防火费中核算。
1972年,地区护林防火办公室独立运行后,为地直机关三级核算单位。在后勤组设专职财会人员,分别对地区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财务科实行报帐制。1979年,地区防火办公室设二层机构,财务工作纳入秘书科管理。
1980年,防火经费始设行政经费项目,只列有公用经费一项,人员经费仍含在专项事业费的防火费用之中。
1983年,大兴安岭林管局成立防火中心,设计划财务科。对基建资金,防火中心统一计划,报管局计划处、财务处,由管局下达计划后,防火中心按计划组织实施。1987年,防火经费试行统一管理。防火中心对基层防火机构实行防火经费分配包干。防火设施、设备维修经费,均由防火中心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核算标准、统一组织验收。
1988年 9月,全区防火经费包干统一管理后,实行分级管理。防火中心为林管局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各县(区)、局防火办为二级会计核算单位。防火中心按核定的包干经费定期给各县区局拨款,各县区局防火办按月、季、年度向防火中心报送月报和决算,由防火中心汇总后向林管局报送决算。
2001年 6月,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做出决定,对防火经费的管理,实行每年至少两次例会制度,专题研究解决森林防火资金使用问题。在防火资金管理上,坚持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优先投入的原则,合理使用有限资金,使其发挥更大效益。无论各地经费如何紧缺,对于防火这部分经费必须保证及时到位,足额投入,专款专用。每年各林业局提报计划,报地区防火中心把关,再由防火中心和财务处提出使用意见,提交地区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地区行署采取特殊措施,对防火灭火设备购置,由地区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林管局财务处、计划处和防火中心每年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局防火设施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区森林防火经费的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受林管局审计处和行署审计局的对口审计。
1960至1999年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和使用统计表
表2—1
2000至2004年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和使用统计表
表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