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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认真执行护林防火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认真执行护林防火报告制度的通知


  (1962年3月20日)
  为确切掌握护林防火情况,加强统一指挥领导,克服以往有的地区报告不及时和有火不报等现象。树立如实反映情况的良好风气,特建立如下报告制度。
  1、在防火期间,各市、县、林业防火指挥部,每月15日准时用电话向省防火指挥部汇报一次情况,防火最紧张期间,每月10日至25日汇报;各专署防火指挥部每周一用电话向省防火指挥部汇报一次情况。2、每次火灾扑灭后,必须彻底查清原因、责任,对火场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烧林10公顷以上的火灾,要绘制火灾略图,火灾损失要再三核对而后及时上报,不得无根据的估算。3、建立火灾档案制度,各地每次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延烧时间,森林资源受害面积和出动人马扑救等情况,均作详细记载并绘制火灾位置略图,以研究掌握火灾规律。4、为便于统一汇报上报,各地必须按附表格式,于每月一日将发生的火灾逐次列表报省;烧成林15亩以上为森林火灾,烧毁立木在30%以上,幼树在70%以上。算作成灾面积,烧荒山、荒地原野或零星树木为荒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