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与塔河筹建委员会关于划分护林防火界线的协定
呼玛县与塔河筹建委员会关于划分护林防火界线的协定
(1965年3月21日)
根据特区护林防火会议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三种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呼玛县(由刘同凯代表)与塔河筹建委员会(由史文良代表),就防火区域划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十八站起到漠河(沿嫩漠公路)以西为塔河筹建委员会防火责任区。
二由三合到十八站两侧10公里以内为塔河筹建委员会防火责任区。
三塔河筹建委员会防火组织接受特区,呼玛县双重领导,以呼玛县为主,开库康、漠河两林场的护林防火工作由呼玛县直接领导。
四为了加强联系,决定在十八站设立护林防火联防站,双方互派办事人员。
五上述协议从即日起生效,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