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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防火期间烧荒的几项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防火期间烧荒的几项规定


  (1965年11月6日)
  近年来,不少地方在烧荒时疏于防范,多次发生森林火灾,动员了许多群众扑火,影响了生产,给国家造成很严重损失。护林防火期间,是我省备耕烧荒季节,也正是风干物燥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时候,为了发展农牧业生产,烧荒、烧牧场是必要的。但是必须注意严防火灾,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森林资源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资,也是多种经营的障地和农业生产的保障,从长远的观点看,保护好森林,也是保护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那种只顾烧荒不管护林防火或防火期一概不烧的作法都是片面的,应当加以纠正。
  为了在防火期间安全烧荒,使农牧业生产和防火护林密切结合,保证农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我省情况,确定每年春季2月10到6月末,秋季9月20日到11月末为护林防火期,其中4月20日到5月末为防火紧要期,在防火紧要期间一律不准烧荒或烧牧场。在其它防火期间,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烧荒、烧牧场,并且应当以秋季荒为主,春季尽量不烧或少烧。对于森林(包括新植林)内部,森林与草原接连地带以及中苏联防区沿控制线20华里以内的地带,在一般防火期间也不准烧荒。
  二在防火期间,各人民公社、农场、牧场和其它单位烧荒、牧场的,必须提前十天提出计划,报县人委批准,报专署备案。靠近邻县地界时,应当通知邻县人委。
  三经过批准烧荒的单位,必须切实作好准备工作,绝对保证不跑火。
  1、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烧荒时,要教育参加烧荒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保证安全的重要意义,明确烧荒的具体制度和纪律要点,严格按照规定办事。2、健全组织领导,烧荒单位要组成临时指挥部,以基干民兵为主,组成烧荒队,编成点火、防火、清理火场和检查等小队或小组,分工负责,并备足防火、扑火用具。3、在烧荒前,要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做好具体行动规划,利用河流、道路、熟地等有利条件开设防火区,并在火场周围打好20米至60米宽的安全可靠的防火线。4、搞好试点,在烧荒前,要选择几个不同地段,进行试点,通过实地练兵,掌握烧荒和灭火的经验和方法,再逐步铺开。5、抓好时机,在做好全面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抓住风速小,湿度大的有利时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速战速决。6、彻底清理好火场,每烧完一处要及时反复清理火场,并派人留守,经本单位领导检查验收,绝无复燃可能时方准撤人。
  四要切实做好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五项要求:
  1、制定严格的纪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2、实行责任制,专人带队、负责领导,专人点火,专人警戒巡视,专人清理火场,专人督促检查。3、事先掌握好气象情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按照风力、风向用火,容易发生危险时,立即停止。4、对烧荒范围内的电柱、桥梁、林木、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应事先调查清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5、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严防阶级敌人乘机纵火破坏。
  五各市、县防火部门要负责帮助烧荒单位作好调查,制定行动方案和健全组织领导。督促检查防火的准备情况,交流防火经验。
  六对认真执行烧荒规定,安全用火有成绩的单位、人员,要及时表扬奖励。树立样板,推广他们的经验。对不遵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引起火灾,除全力扑灭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失职人员予以适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