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
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用兵补偿制度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各地发生火警、火灾,发生的扑火费用均由起火单位承担。
二支援外单位扑火的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群众扑火队员的兵力补偿费第1日按每人每日90.O0元计算,第2日按每人每日110.O0元计算,第3日以后按每人每日120.O0元计算;森林专业消防队员和森林部队官兵的兵力补偿费第1日按每人每日100.O0元计算,第2日按每人每日120.O0元计算,第3日以后按每人每日140.O0元计算。
三为支援扑火所出动车辆,参与扑火运输的大型车辆每个台班按1000.O0元计算,待命扑火的大型车辆每个台班按500.O0元计算;参与扑火的小型车辆每个台班按600.O0元计算,待命扑火的小型车辆每个台班按300.O0元计算。所有参与扑火的车辆,油脂燃料及修理费由车主自行负责。风力灭火机、油锯等大型扑火机具每台(件)每日油脂燃料和折旧费按250.O0元计算,其中油脂燃料150.O0元,折旧费100.O0元。
四为支援扑火发生的医药费,第一日每人按5.O0元计算,第2日每人按8.00元计算,第3日以后每人每日按10.00元计算。
五支援扑火出动的人员必须满额并按照指定时间出动、到达,才能支付全额费用,否则将视具体情节按一定比例扣除部分费用。扣除的这部分费用划拨地防指,由地防指作为奖励费用,奖给支援扑火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所有补偿费用由起火单位上缴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再由财务部对支援扑火单位进行补偿。扑火机具折旧费划拨地防指,由地防指统一调剂使用。
六为支援扑火发生的飞行费按实际发生的飞行费计算。发生人为火的单位,飞行费用由发生山火单位支付。
七由外地区烧入我区境内山火所发生的扑火费用,首先由林业集团公司为我区出动的扑火单位支付,再由林业集团公司与烧入单位进行结算。
八跨地区支援扑火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单位负责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支付的,由林业集团公司支付。
九支援扑火单位的扑火费用,必须经地区防火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再上报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
十本制度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