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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概况

第三章 税务

第一节 解放前概况



  大同一带最早的税目为农业税。据载:“蒙旗荒地如郭尔罗斯前后两旗、杜尔伯特、扎赖特旗自光绪二十五年 (1899),始行放垦,每垧除去沟、洼、壕、道按七成实地交价(此例光绪二十一年钦差大臣延茂奏定,省蒙各荒均照此办理)。 五年开科纳税大租钱六百文。以三分之二批给蒙旗、小租钱六十文,以三分之一批给蒙旗。而省方所收二百四十文内仍以二百文:为大租,四十文做小租,此蒙荒与省荒不同之点。”

  由于伊顺招荒段开放较晚,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查地价,每垧费用六吊三百文。光绪三十三年放,三十四年(1908)查地价,银五两一钱。

  民国十八年,(1929),一等地、二等地分别为五角,三等地为三角,运费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为三分、二分、一分。经征费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为一分五厘九毫、一分五厘六毫、九厘三毫。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寇入侵,东北沦陷。日本侵略者以掠夺人民财富、保证实现其殖民统治的经费来源为目的,制定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就其大范围可分国税、省地方税、街村费。每一级制定的捐税又分若干种目。本地主要开征的国税、省税有:粮食税、营业税、土地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烟税、酒税、货物税(包括果品、油类、药材、皮张、鱼类等)、当税契税等。街村征收有门户费、地费、房费、保甲费、杂费等。此外,各街村还向街民农户无原则摊派名目繁多的摊派款。有的按土地、有的按户、人口摊派。如强迫储蓄、献金,附加和出荷等。所以,伪满时期,大同人民常因交不起税金而遭敌伪人员的逼斥和处罚。有的还因此逃荒要饭,流落外地。

大同区市场农、副及工业统购统销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大同区市场农、付及工业统购统销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说明:一、原报是统购销价格。二、成品粮是统销价格。三、一九五○是东北币、一九五一年至是旧人民币、一九五五年以后是新人民币。四、一九八和一九八年队国家统购统销价外,在市场上执行议价。

大同区市场粮食业统购统销价格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说明:一、原报是征购统销价格。
     二、成品粮食统销价。
     三、一九五○年是东北币、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四年旧人民币、一九五五年以后是新人民币。

大同区市场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统计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说明:一、原报是征购统销价格。
     二、成品粮食统销价。
     三、一九五○年是东北币、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四年旧人民币、一九五五年以后是新人民币。

  1945年“八·一五”光复。1946年,大同成立了税务所,编制七人。其中:设所长一人,会计一人。根据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解放初期沿用的仍然是旧税种。在肇州县所辖税务所中,大同税务所当时征收的税种虽不比肇州县及其它税务所征收的多,但因征收范围较广,故税收收入较其它税务所的收入都大。平均年税收率约占肇州县税务局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至1946年 6月,党和政府为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经济、增产节约、鼓励生产,对伪满之苛捐杂税(如强迫储蓄、献金、附加、无原则摊派、强迫出荷等)一律废除。建立单一、使人民合理负担的税收制度。将税目、税率统一制度,公布施行。当时,大同所公布的税目有如下十一种:

一九四六年大同地区主要税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