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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体诊所

第五节 个体诊所



  1956年前个体和联营诊所极为普遍。1956年始,随着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开展,取消个体诊所,实行公私合营,进而变为队办和社办诊所。至1985年,本着中央卫生部编发的《关于卫生工作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大同区城乡又先后兴办了个体诊所。具体情况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