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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药政管理与公费医疗

第十节 药政管理与公费医疗



  晚清时,大同一带就有中药业传入,但在建国前却无药政管理规定,药品质量低劣,影响医疗效果。建国后,五区人民政府(驻地大同镇)加强药政管理,增强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制观念,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用药安全做了大量工作。

  一、药品管理

  大同区管辖的区、社十二个医疗机构,均设一名专人负责管理毒、麻、限、剧等贵重药品,并设专柜、专帐、开专用处方。凡设有制剂室的医院,都设专人管理制剂工作。经检查审定批准,具备配制大输液无菌制液设备完整的大同区人民医院投入生产糖、盐水、注射用水等制品,其它医院不准生产。规定各级医院严格执行中草药筛选、晾晒、防潮、防蛀,以保证药品质量和临床疗效。

  二、中草药材资源、种植

  大同区全境均产中草药材,而尤以兴隆泉乡分布最广、产量最高、种类最多。建国后,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对大同一带进行多次中草药源勘查,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在兴隆泉乡境内采集多种标本进行植物学鉴定和资料整理。

  六十年代初,安达制药厂在全面掌握兴隆泉公社地形、雨量、气温等自然概况和中草药产、种、销等各环节后,开设了兴隆泉人工药材种植场,每年可向国家出售二十万斤中草药。大同区野生中草药主要品种有:(一)根类;柴胡、防风、甘草、桔梗、远志,玉竹、苦参、百合、狼毒、黄岑、芦根、茜草;(二)全草类:马齿苋、公英,地丁、坤草、茵陈、贯金、龙胆草、脱骨草、灵仙、漏芦、白头翁、薄荷、益母章、青蒿、车前草、泽兰、扁蓄等;(三)果实类:车前子、元胡、知母、巨麦、大力子、蒺藜、二丑、枸杞、茴香、苏子、莱菔子等;(四)花叶类:艾叶、野菊花、红花;(五)动物类;斑蝥筹。

  三、公费医疗

  本地公费医疗是从建国后才有的。1952年 6月27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 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并发布了省公费医疗具体规定,同年,在肇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下,大同一带城乡在编职工和残废军人均享受到公费医疗待遇。

  公费医疗规定:职工患病时到所在地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否则费用自理;服营养性补益药物费用自理;个人自购药品费用自理,病情危重确需转院治疗者,由就诊医院出示诊断意见,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转诊,否则费用自理。

  1980年始,为避免一人开方全家养病,使公费医疗更趋于合理,实行每人每月三元公费医疗金,由各单位财会部门核销,并列入财政预算内。超支不报或经公费医疗管理机关批准后核销。1985年改为常病号者(经指定医院确诊)药费实报实销,其他职工除住院外每月每人享受三元公费医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