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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院

第二节 检察院



  一、机构沿革及设置

  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大庆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60年 5月20日,当时仅设批捕组和起诉组。1964年 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安达市,同时撤销大庆区。建立安达特区和安达县,大同一带十社一场一办划归安达县领导。检警院隶属安达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1979年 4月16日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王德润为第一任副检察长,主要负责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的筹建工作。据国务院 (1979)288号文件精神,安达市改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受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逐渐充实了各职能科(室),至1985年共有科(室)8个,干警41人,正副检察长各一人,干部26人,工人15人。




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增减表



  二、职权范围及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具体职权范围为:刑事、法纪、监所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控告、申诉检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共22项案件为管辖范围。

  批捕科:

  批捕科职权是审查决定是否批捕。对公安机关所提关于逮捕人犯的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批捕的任务是:防止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作案,继续危害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自1979至1983年末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9类案件,共139起,237人。1984年批准逮捕案件53起,78人;1985年批准逮捕案件39起,55人。

  起诉科:

  起诉科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免于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因证据不充分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按上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检察长派员出庭,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公诉。截至1983年末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案件153起、247人。包括21类案件。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2起,69人;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4起、65人。

  经检科:

  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反《刑法》和其它经济法规的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开展法制教育,搞好综合治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案件的查处,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截至1983年末,共受理四类案件21起,32人。追缴赃款一万二千余元。1984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起15人,收缴赃款九千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二万余元,1985年受理13起,收缴赃款七万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十二万九千余元。

  法检科:

  法检科的职权是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或渎职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法纪检察的各项业务活动,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保障公民有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1983年,共受理五类案件6起,13人。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2起2人;1985年立案查处2起2人。

  侦查监督:

  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由专人负责,具体业务归批捕科领导。侦查监督包括监所监督、侦查监督等。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公安机关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及勘验检查,搜集活动,扣押物证、书证等活动,是否有刑讯逼供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监所检察工作是对刑事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管理教育和实施改造是否遵守法制实施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的监督等。截至1983年末,共检查看守所74次。1984年成立监所检查科,当年,对监所检察40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18名人犯揭发多种犯罪线索67件,1985年对监所检察76次,同时对五外五放人员进行考查工作,进一步消除了社会隐患。

  信访科:

  信访科承担与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案件。具体包括接受来信,接待来访,办理控告、申诉等应由检查机关处理的案件;刑事解除人的申诉案件;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者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管辖不清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检察长交办的案件;或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案件。截至1983年末共接收来信89件,来访285次。1984年上访信15件,来访65人次,都做了及时处理;1985年来信来访61人次。

  从1984年开始,配合社会严打进行,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起诉案件增多的情况下,刑检一二科注意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刑检一科通过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阶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行补充证据材料一百九十余份。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准确定性的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84年不批捕一件二人;不起诉四人,免予起诉二件五人;刑检二科1984年对法院超时限审判的案件及时提出口头纠正两次,同时对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三起五人已改判二起三人,对已过抗诉时限又提请市院抗诉二起七人,已审结一起四人;1985年坚持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1985年没有发生一起抗诉案件。

  三、干警培训

  自建院以来,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送出去学习和在职提高的方法,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院党委对学习材料统一布置,并根据各科(室)业务差异,学习有关材料。做到统一管理,分别考核。以科(室)为基层小组,院党委有学习领导班子,经常检查学习情况,并纳入评选先进条例,从1978至1983年,全院有5人次参加了市里举办的学习班,有7人次参加省举办的检察干部学习班。1984和1985年又加强了干警培训工作,分别参加了省检察系统培训班、政治干部学院和省检察系统技术培训班学习。市里组织了不定期业务、文化培训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