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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案例

附录:案例




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判处重刑

  郭忠发,男 31岁,捕前农民。郭犯于1983至1984年 5月间,先后盗窃五次,盗窃总值达八千八百四十五元零六分。1983年冬的一天晚上,郭犯携带钳子、扳手,赶着马车,先后两次将五厂四矿两口井上的2.2瓩,2.8瓩电动机的电源线用钳子掐断,将两台电动机盗回家中。价值四百八十八元。同年冬的一天晚十时许,被告又赶着马车,携带作案工具到五厂四矿10一25井、16—23井、18—27井,将电容器三台、节电箱一个盗窃走,价值三千七百六十元。1983年冬至1984年 5月份,被告携带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将本屯二个配电盘电源线掐断,盗回家中,价值六百四十三元五角八分。1983年冬至1984年春,被告又先后两次将高台子长青村、西太平村两口机井上的20KVR变压器盗回家中,价值三千五百元。 后将变压器铜线拆出卖掉,获赃款九十八元。1984年 5月份某日夜,被告将四矿1#3计量间的房门橇开,盗走油漆五桶、单工服三套、铁铣三把、电工工具等,价值三百六十元。1984年 5月某日夜,被告又将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学校的教室门撬开,盗走课桌两张、六把椅子、价值五十六元。

历年审结各类案件情况一览表



  通过对被告郭忠发的审理,确认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油田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保卫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和 52条之规定,判处盗窃罪犯郭忠发有期徒刑12年,剥削政治权利3年。

  案例分析:郭忠发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公然驾车五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实属严重犯罪份子。在经济承包后,他不守法致富、勤劳致富,却梦想发意外之财,窃他人财产为己有。他纯属自食苦果,理应受到国法严惩。 编 者



强奸杀人,罪有应惩

  马景发,男,二十五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捕前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七厂奋斗村。职业工人。

  被告马景发于1983年10月13日两次去肇源县头台乡驻采油七厂车胎修理部,得知该部只有十七岁女工吕××一人,遂生歹意。当晚六时五十分左右,窜到修理部,对吕进行挑逗,遭到斥责后,即起强奸之念。先关了灯,挂上门,随后将吕推到床上,逼吕脱裤子。吕不从,被告就向吕的头部猛击两掌,并朝面颊咬了一口。被害人呼救,被告用双手掐住脖子,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接着把被害人拽到地上,继续掐住脖子不放,直至被害人停止呼吸。随后扒下裤子,把手指插入阴道猛抠一下,逃离现场。两小时后被害人苏醒过来,经抢救脱险。经医检:阴部损伤,创口从处女膜11点处至阴阜为1—3cm深,8Cm长,处置时缝合十一针。

  罪犯马景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权利和公民的生命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强奸、杀人犯马景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分析:被告马景发本是有职有业的石油工人,理应遵纪守法好好劳动,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但他不学习法律,不按厂规厂法劳动。竟在犯法上越陷越深。以致自绝于人民,也毁掉了自己。这类事应引以为戒呀!


合谋陷害,污告受刑

  宋国兰与战江(宋的奸夫)欲达长期通奸的目的,竟纵火陷害蔡井全(宋的丈夫)。

  宋国兰,女,四十四岁,汉族,原籍河北省平家县人,捕前住大庆市大同区兴隆泉乡兴隆泉村一屯。同案被告人战江,男,五十岁,汉族,捕前住大庆市大同区兴隆泉乡兴隆泉村一屯。

  宋,战二犯通奸长达14年之久,为达到结婚目的,合伙纵火陷害宋的亲夫蔡井全。1981年2月 20日下午五时许,蔡与战发生口角,蔡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扬言要放火烧掉战的房子。被告宋国兰当晚 8时许,去战家对战说:“蔡井全要烧你的房子,你晚上睡觉可得精神点,如果他来你就用棒子往他腿上揍。”战说:“他不敢来。”宋接着说:“这可是个机会,他说烧你的房子,大伙都听着了,他不放咱们放,我把你的仓房点着,大伙都得认为是他干的。把他整监狱里去,我好嫁你。”战说:“那能行吗?不是烧白瞎了吗?”宋说:“那算个啥。”宋说完就回家了。宋回家后没脱衣服,躺在西屋的炕上翻来复去一直未入睡。次日凌晨,宋见外面没有动静,返回屋里拿火柴,把战江的仓子点着,回到自家。四时许,战来找宋说:“我家的仓房着火了。”宋叫醒儿子蔡洪海,女儿蔡洪丽去战家救火。并指着两个孩子说:“这火准是你爸放的。”当时宋走出房门向战说:“这准是蔡井全干的。”二被告到仓房前,见房子已经落架。二人又一同去找蔡井全。当行至院内时,宋对战说:“这火是我放的。”战说:“是你放的也不能承认,就说是蔡井全放的”。说完二被告一同走进宋的东屋,战将正在睡觉的蔡井全从炕上拽到地上,连打蔡三个嘴巴,宋用烧火棍将蔡的头部、胸部打伤。六时许,被告战江去大队报案谎说:“蔡井全放火烧掉了他家仓房一间、粮食四百斤、旧永久牌自行车一台、猪肉14斤、粉条12斤、黄烟二十余斤。经过调查、侦查,宋、战二被告均以失实为由,纯属合谋纵火,诬告陷害,嫁祸于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宋国兰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同案犯战江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有夫之妇,勾搭成奸、陷害无辜,欲置人于蹲监坐狱,达到长期鬼混的目的,本已国法难容,道义不准。却进一步巧施鬼伎置法律于脑后,真乃做茧自缚,落此狼狈结局,为后人所耻笑。


招摇撞骗,国法难容

  被告人王成军与同案犯张凤山因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刑。

  被告王成军,男20岁,无职业;同案犯张凤山,男26岁,农民。二犯于1978年相识,1982年11月 8日王犯到张家串门时说,在大庆市公安局特别刑警队工作。张凤山的二嫂听后对王说:“我姐夫徐双因强奸罪被判刑五年,是被别人陷害的冤枉。”王成军说;“回去请示一下,过几天来看看。”四天后返回采油四厂。11月16日王犯身着警察服装,又来到凤山家,先以探亲身份,到监狱接触了在押犯徐双。回来后,伙同张凤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审讯了七名证人,并支使徐双家对于××(徐双强奸案被害人)进行围攻。二犯还对证人进行体罚。当孙友向二被告要身份证时,二犯预感事情败露,连夜逃走。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 判处王成军招摇撞骗罪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张凤山有期徒刑10年。

  按着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但原审判处王成军有期徒刑15年,已超过法定幅度判期,没有法律依据,适用刑罚不当。同时应考虑二被告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本着量刑适当,有错必纠的原则,固改判王成军有期徒刑8年;同案犯张凤山有期徒刑5年。

  案例分析:置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公然冒充国家公安人员、工作人员,介入国家司法部门。可见其法制观念如何?法盲到何种地步了。只要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制观念,这类犯罪是会杜绝的。好则,他们还肯于投案自首,法律又适当量刑,给这种人创造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六人勾结贪巨款,身陷囹圈毁自身

  杨树和、何士彦、梁好学、杨树贵、刘长荣、王德文于1984年 6至11月间,乘在大庆款石油管理局采油七厂葡南施工之机,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以虚报冒领和克扣民工土方款等手段,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六人共贪污人民币六万四千三百零二元零八分。其中首犯杨树和一人独得二万六千八百六十六元七角二分,何士彦九千九百九十千零八角四分;梁好学九千零四十七元五角六分;杨树贵六千五百元;刘长荣三千一百零二元五角六分;王德文八千七百九十四元四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处贪污犯杨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贪污犯何士彦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贪污犯梁好学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贪污犯杨树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贪污犯刘长荣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德文主动携款投案自首,并能揭发同伙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定王德文犯有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相互勾结、明目张胆侵吞国家财产,并昧着良心将他人劳动果实揣到自己腰包,实属伤天害理之为。这些人发意外之财,巧取豪夺、花天酒地、狼狈为奸。理应受到国法严惩。人们也应从他们身上吸取反面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