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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层选举

第五节 基层选举



  1949年中央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规定“民政厅掌管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事项,各级民政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政权建设工作。”大同地区的基层选举工作由肇州县领导,肇州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在大同设大同片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主管西片选举工作。

  1953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了各区人民代表会议。在召开之前,先后开展了空前规模的普选活动,大同地区的五区、八区、十一区人民代表会议,首次做出的决议是:“巩固农村合作化,加速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镇压反革命,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全力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1958年以后,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这个时期的选举工作完全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它的基层代表选举先后由肇州县、安达市、安达县、大同区领导。这种管理形式延续到1983年末。1984年以后,选举工作由乡级政权取代,并确定每四年为一任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农村经济形式的变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生产的需要,按新宪法精神:在农村设立乡政权。从1983年以后,逐步试行政社分开的管理体制,以乡为基本单位。大庆市的政社分开试点是1983年在八井子公社试行的,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于1983年末开始在全区铺开,以区为核心组建了临时选举办公室。换届选举委员会由区委领导,民政科做具体工作。1984年初,全区乡级单位曾形成三个领导机构,即党委、政府、经管,根据实际情况,又进行了改革,撤销经管会,统一于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