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武器装备
第三节 武器装备
1979年以前,民兵使用的武器、弹药都在各公社存放保管,但没有专用库房 (办公室兼库房),1979至1980年紧急战备时,武器发放给个人保管。 1981年又收回各公社存放保管,同年,区和各公社先后修建了专用武器、弹药库房 13栋,面积为980平方米,并配有专人看管,各公社库房只存放武器,不保管弹药。
1979年后,武器装备逐年更新,武器装备管理逐步完善,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区对公社武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社每月自检一次,建立了民兵武器使用登记、擦试保管登记、检查登记、年终评比制度。1984至1985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区武器完全集中在区武装部,为加强对社会刑事犯罪的控制,武装部轮流值班,并选派各方面可靠人员保管,这不仅巩固了武器的完好率,也增强了安全感。1985年末新建一栋武器库八十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