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划
第二节 区划
唐代(公元698年至916年),绥芬河地区隶属唐渤海国率宾府华洲 (府址为现苏联境内双城子,一说为东宁县大城子)。
辽代(公元916年至1125年),绥芬河地区隶属辽国东京道率宾府。
金代(公元1115年至1234年),绥芬河地区隶属上京路的恤品路。
明代(公元1568年至1644年),绥芬河隶属奴儿干都指挥使司速平江卫 (率宾、恤品、速平、绥芬皆为一音之转)。
自清朝1664年起,至19世纪60年代,绥芬河地区隶属吉林省宁古塔副都统区。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修筑中东路后,形成绥芬河铁路附属地 (至30年代实测面积为16平方里,含今市区和建华村区域),行政权为中东路铁路公司及管理局攫取。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除外)划入绥芬厅兴壤社 (东宁境内绥芬河以北地区与绥芬河地区为兴壤社辖区)。
1909年(清光绪三十五年)建东宁厅,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除外)隶属东宁厅兴壤社。
1913年3月建东宁县,绥芬河地区(铁路附属地除外)隶属东宁县兴让社。
1917年东宁县设区,绥芬河地区的寒葱河和阜宁镇区域,分别划为东宁县第四、第五区。
1921年,中国收回铁路附属地主权,成立哈尔滨市政管理局,原绥芬河铁路附属地隶属哈尔滨市政管理局,为之第三区(哈尔滨至绥芬河)。
1923年3月1日,国家正式在中东路区域设东省特别区。原绥芬河铁路附属地划入东省特别区,仍为第三区。
1933年7月1日,伪满洲国改东省特别区为伪北满特别区,绥芬河市隶属其第三区。
1934年12月1日,绥芬河市并入伪滨江省东宁县。
1939年6月1日成立伪绥阳县,绥芬河地区划入绥阳县,称街,下设六个区。
1945年解放后,绥芬河区仍隶属绥阳县。绥芬河区下辖三个区:东街区(东街、腰屯)、西街区(阜宁镇)、寒葱河区(不包括二道岗子村)。
1948年10月1日,绥阳县并入东宁县,绥芬河为东宁县下辖的第一区(包括寒葱河附近的各村屯,二道岗子等),至1953年改为第三区。
1956年 4月,绥芬河区(东宁县第三区)改为东宁县绥芬河镇,寒葱河划出设乡,管辖其附近的村屯。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时,绥芬河镇与寒葱河乡合并成立绥芬河人民公社(也曾称中苏友好人民公社),隶属东宁县。
1965年2月,绥芬河公社分为绥芬河镇公社和建设公社,均隶属东宁县。
1968年3月7日,成立绥芬河区(县级),隶属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同时撤销两个人民公社。至1970年,区下仍设两个公社。
1973年6月,撤销绥芬河区,绥芬河、建设二个人民公社划归东宁县领导。
1975年12月1日成立绥芬河市(地辖市),隶属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 辖 1个农村人民公社(建设公社)。
1984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4)6号函批复,撤销公社建制,绥芬河市分设建设、绥北、北寒三个乡。
1985年3月改省辖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到1988年,绥芬河市下辖3个乡15个村14个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