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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街路园林

第二节 街路园林





  民国时期,城市建设由市政公所统一管理。沦陷期,市政管理归绥芬河街公所。

  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市政建设一般由当地政府管理。

  1975年建市后,成立城建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行使城建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1982年后,陆续制定了《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对市政设施施行法制管理。1984年10月撤销城建处成立市政管理维修处、园林处,具体管理道路、路灯、排水、园林绿化工作。1985年,环卫处改称环卫办。1986年设环卫局。1987年 3月16日,绥芬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绥芬河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 5章28条,就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制订了占道维护费收缴标准、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标准、砍伐损坏树木及园林设施价格表、损坏市政排水设施赔偿费标准和路灯主要材料价格表。制定的实施办法有:《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绥芬河市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到1988年,市区街路等市政工程建设采取专业队伍和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高级路面、下水道主管道建设主要由市政工程处和维修部门进行;土路、广场、排水沟建设,主要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劳动完成;各单位范围内的排水沟、下水道支线,由单位自建。农村街路建设全部由村民义务劳动完成,每年农闲季节实行突击劳动,但因管理措施跟不上往往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