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工程
第三节 建筑工程
一、设计
民国时期,建筑设计由市政公所工程师审核。
新中国成立后,建筑量小,建筑队伍单一,工程设计由建筑部门自行审查。1975年建市后,由建委生产办公室负责设计管理。1987年,市建委制定工程设计管理程序:一、由建委规化处提供地形图、规划图、建筑设计方案通知单;二、由建委生产办公室审查设计资格,下达“设计委托书”;三、设计单位依设计委托书、地形图、规划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四、由质量监督站对设计图纸会审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二、施工
1949年后,建筑施工由建设单位自理。80年代后,随着基本建设能力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建筑施工管理日显重要。1984年,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建筑管理程序:一、由建委生产办公室审查施工队伍资格,落实施工队伍;二、由建委规划处进行规划管理审查,发放“建筑许可证”;三、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向建设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四、工程竣工后,由质检站审核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质量认证书”。同时,还要接受环保局监督。
三、建筑质量
1983年前,无专职建筑质量管理机构。1984年在牡丹江地区建筑质量检查中,绥芬河名列最后。1985年成立绥芬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建筑质量管理的政府职能。建站以后,建筑工程质量迅速提高,在1985年牡丹江市7县1市的工程质量评比中获第一名。1987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44项,面积50 714平方米;经核验认证交付使用的工程20项,占总建筑项目的45.5%,交付使用面积17 939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35.4%,其中:优良工程 4项,面积4 268平方米,占总交付使用面积的23.8%,交付使用工程的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平均检查点的合格率为84.9%,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为24.9%,全市建筑工程监督覆盖面为100%。
1988年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实行挂牌制度,分红黄蓝 3种:红牌为工程质量超过工程合同签订的质量等级,黄牌为工程质量未达到工程合同签订的质量等级,蓝牌为工程质量比工程合同签订的质量等级下降一个等级。同年,被监督工程49项,面积87 717平方米。年底交付使用的22项,占全部在建项目的44.9%;交付使用面积32 510平方米,占全部在建面积的37.1%;已交付使用的22项工程,总的检查了176项分部工程,855项分项工程,总检查点15 731个,平均检查点的合格率为77.02%,其中优良品率为12.5%;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平均检查点的合格率为77.7%,排水管道平均检查点合格率为82.1%,给水管网工程平均检查点合格率为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