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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地产

第四节 房地产





  民国时期,房屋产权分:私人所有、公众(团体)所有、部门所有、政府所有。使用性质分:自用、公用、出租。出租业者有专业房主和其他所有权人。产权由政府确认,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自由,按市场法则进行,签订产权转移契约。遇有纠纷,或自行调解或诉讼解决。

  1948年土地改革运动中,腰屯清理出房产主67户,出租房屋84间。在土改中,没收了地主、汉奸房产(留下合理使用部分)分配给贫雇农,其中东街(今市区内)共没收房产 150间。1950年12月1日至1951年3月15日,区政府颁发房产执照。同时,以接管的旧公有房屋和没收的敌伪房产,建立全民所有的公有房产,其中一部分由房产部门管理,一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52年,东宁县设房地产管理处。1955年,设东宁县房地产管理处第三区(绥芬河)房产驻在所,管理区内公私房屋。当时,绥芬河区有公房 300间,为接管日伪房产和国家拨款建筑的房屋以及由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职工住宅。这些房屋均由房产驻在所收取租费、维修、调整和分配。私房由房产驻在所发房照,确定产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由于制度不健全,房照管理很松散,无照房屋为数不少。1958年,东宁县房地产管理处将绥芬河房产驻在所交公社管理。

裕宁公司出售的宅基地契据



1951年《房产执照》



  1966年开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产房租标准,按房屋质量每平方米房租在0.12元~0.30元之间。私人租房政策不允许,但私下出租者未绝迹,房租一般以间计算,每1.5间收租3元左右。

  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后,将自来水厂、建筑工会和房地产管理处合并组成绥芬河区房产管理处,编制20人,负责房产管理和其它事项。

  1972年,房租政策调整,营业用房租金每平方米0.06元~0.26元。

  1973年撤销绥芬河区建制,绥芬河房产管理处也随之撤销。1975年建市后,成立房产管理处和城建管理处。房产管理处经营出租公有房屋,城建管理处行使政府房地产管理职能,调解房产纠纷。1984年撤销城建管理处,其职能交房产管理处。同年,房产管理处对城区内 (南绥公路以东) 的房产进行大清查,逐房登记,造册归档,补发公、私房产执照,对1975年以来的违章建筑作罚款处理。1985年后,宅基地地号管理由市土地局和市建委规划处共同管理,房产管理归房产管理处。新房竣工后,凭建筑许可证到房产管理处办理房照,确认产权。旧房翻建,要先到房产管理处办理灭迹手续,新房竣工后再重新办理房照。房屋买卖产权变更时,要凭民间契约或公证到房产管理处换发房照。同年,市政府制定《绥芬河市城市建设征用动迁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镇住宅管理的有关规定》。1988年实行住房私有化改革,首次出售公产房屋15 248平方米,出售商品楼 1 327平方米。同年,放开房屋出租市场,私人住宅出租甚多,一栋40平方米独立住宅月租在百元左右,二三十平方米住宅,月租在七八十元左右。租给各地驻绥芬河办事处的私人住房租金尤高,六七十平方米面积,月租金最高在千元左右。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城区房产权分布表
  表3—12  单位:平方米



1976—1988年绥芬河市直管公租金表
  表3—13  单位:平方米、元



1976—1988年绥芬河市直管房产修缮表
  表3—14  单位:平方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