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管理 一、公路管理
1968年前,绥芬河公路养护、管理属东宁县交通科。1970年,区设工交科领导小组,负责公路管理,对上路机动车开始征收养路费,每吨位月收费15元。随着机动车增加,收费逐年增长。1976年收费 5万元。1978年12月成立市交通科,当年收养路费12万元。1984年,交通科改称交通局,下设公路管理站,有专职路政员 1人,当年收养路费27万元。此后,逐步完善了路政管理职能机构。
路政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条例、维护路产路权,处理破坏公路防护林木、毁坏桥梁和路标路牌、侵占路面路基等案件。1998年,路管人员增加到15人,当年收养路费52万元。
二、运输管理
1970年1月,绥芬河区成立运输管理站,负责社会车辆运输,统一结算运费。
1978年后,运输管理站负责国营、集体和个人所有车辆的运输管理,包括运输过程中的包装、搬运、装卸、货源、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配及修理行业。各运输车辆和组织需持有运管站发放的营运证、装卸证和营业执照。实行统一运价,统一票据,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等管理措施。
客运管理主要是线路、站点分布和运输能力的组织管理,办理营运手续,指导站车秩序,负责客运稽查。货运管理主要是管理车辆定编、维修;组织运力保证运输,负责货运信息交流,搞好车货平衡;检查私自结算的单位和部门,防止偷漏税款,负责运费结算和运输争执的仲裁等。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养路费收入及养路投资情况表 表4—20 单位:万元
办理货运时,货主不直接为车主支付运费,根据运量为车主开列欠据,由车主将欠据于每月15日前送交运管站。运管站在每月20日前到银行统一结算,扣除应缴税金和管理费 (占运费总额的11.4%),于下月7日、8日发放运费。为强化管理,除市运输公司独立核算外,票据均由运管站掌握使用。
自1985年始,出境车辆须持有运管站签发的行车路单,省际县际式样不同。此后运管站又增加路检路查工作,检查营运证、行车路单和违禁货物等。
1988年,全市有运输管理人员8人,全年上缴运输税费17.1万元。
全市共有运输装卸组织6个,市运输公司 1个,另5个为部门所有。有木材加工厂装卸队20人,木材公司装卸队10人,贮木场装卸队10人,酒厂家属装卸队24人和边贸集团公司包装组。
全市有大小汽车修理部11家,运输公司修理厂,汽车修配厂,铁路机务段“五七”修理部,其它临时修理部8处。为保证汽车修理质量,对所修车辆运管站质量检查员统一验收。
三、安全管理
1967年,绥芬河工交联合办公室下设交通监理员 1人,负责管理镇内车辆行车安全、维持交通秩序、培训考核驾驶员和处理交通事故。
1976年2月,工业交通办公室下设交通监理站,1985年改称交通监理所。1986年8月,农机监理工作由交通监理所析出,成立农机监理站,负责农业机械的证、照、牌换发和农机作业安全。为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市运输公司聘请边防科战士驻站检查往来人员的通行证明,1986年以后,主要维护乘车秩序、防止乘客携带违禁品上车。1987年 8月,交通监理所分设为交通警察大队和收费站。收费站只负责征收机动车辆养路费,交警大队划归公安系统,负责车辆管理、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和路面治安,负责对驾驶员的培训,交通事故处理,路检路查,交通法规的宣传执行等。路检路查分定点和巡回两种。
汽车肇事现场 截至1988年,全市没有设置交通岗亭和分道线。
几个年份绥芬河市交通事故统计表 表4—21 单位:起、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