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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口岸管理体制

第一章 口岸管理体制


  1896年9月8日,中俄签订《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时,中国政府坚持了口岸管理权的严重立场。

  《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九、十两款分别规定:“凡外国搭客,经此铁路,于中途入内地,必须持有中国护照, 方准前往。若无中国护照, 责成该公司,一概不准擅入内地。”“凡有货物、行李,由俄国经此铁路,仍入俄国地界者,免纳一概税厘。惟此项货物,除随身行李外,该公司应另装车辆,在入中国边界之时,由该处税关封固,至出境时,仍由税关查明,所有封记并未拆动,方准放行;如查出中途私行拆开,应将该货入官。至货物由俄国经此铁路运往中国,或由中国经此路运往俄国者,应照各国通商税则,分别交纳进口、出口正税,惟此税较之税则所载之数,减三分之一交纳。若运往内地,仍应交纳子口税,即所完正税之半;子税完清后,凡遇关卡,概不重征。若不纳子税,则逢关纳税,遇瞳抽厘。中国应在此铁路交界两处,各设税关。”

  1902年,东省当局于绥芬河设立海关代办所。1903年,成立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1907年7月8日,正式成立哈尔滨海关绥芬河分关,至此,初步形成绥芬河口岸管理体系。但是,对出入绥芬河口岸的旅客护照查验权,却仍为俄国中东路当局所攫取。

  1917年后,中国逐渐收回中东路护路、设警权后,中国对绥芬河口岸的管理权始为完整,形成海关监管出入境货物并征税,东省特别区警察机构监管出入境人员、查验护照,铁路交涉分局管理护照和外事活动的口岸管理机制。其他驻口岸机构还有绥宁镇守使驻军等。

  1933年沦陷。1936年3月25日,日本侵略者堵塞3号铁路隧道,关闭绥芬河口岸。

  1946年疏通铁路隧道,成立具有海关职能的东北贸易总公司绥芬河办事处,恢复绥芬河口岸。

  1951年10月 2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于绥芬河口岸设军政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口岸与外事工作。由此,建立了以军政委员会为最高统帅部、以绥芬河警备区司令部、海关、外运分公司为职能部门的,由中共东宁县委、铁路部门参加的口岸行政管理工作体系。

  为了配合口岸工作,加强与口岸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自1958年始,中共东宁县委下派副书记或副县长兼任中共绥芬河公社书记。1964年10月,进行以适应口岸工作需要的建制改革:成立建设公社主抓绥芬河地区的农业工作,原城镇公社集中精力主抓口岸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与军政委员会合署办公。

  到1968年 2月,以军政委员会为领导核心的口岸管理体制解体。成立绥芬河区革命委员会,首次实行口岸与地方工作的一元化领导新体制。

  1973年 6月,撤销绥芬河区革命委员会,使口岸工作又一次与地方工作分离。口岸的全局工作由新成立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外事委员会协调。

  到1975年 8月,撤销黑龙江省绥芬河外事委员会成立绥芬河市,再次实行口岸与地方工作的一元化领导。自1985年 6月后,先后成立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管理办公室、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在省、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口岸职能部门间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仲裁,使口岸工作步调一致,形成口岸工作的凝聚力。

绥芬河市口岸管理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