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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监管

第二节 海关监管




  一、旧中国海关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7月8日,清政府外务部与俄国代表在北京签署《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根据此章程,清政府设在哈尔滨的滨江关税务司于同年 7月11日,委派英国籍人马特·长克等来绥芬河筹建海关。7月17日下发公函,确定“该关开始的日期定为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7月8日”。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 2月11日,绥芬河分关正式对外办公,往来公文使用英文。马特·长克任帮办,路迪(英籍)任监察长。关址与俄国设在绥芬河的海关相邻,公事房设在火车站南,结关房设在车站东南。同年5月1日,分关增设驻俄国邮局检查所。分关内设外班和内班两个机构:外班负责监督检查进出境客、货列车,查验货物及旅客行李,验估征税,查缉走私和违禁品,检查邮件包裹和征税;内班负责关税及附加税的征收,统计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庶务管理等;外班职员由监察长、副监察长、一二三等及见习“扦子手”组成;内班职员由供事、书办等组成。关警称什长、护勇;工人有听差、苦力、伙夫、更夫、清扫员等。1912年民国建立后,内设机构仍沿用外班、内班设置,但扦子手改称稽查员(仍分为 4个等级);供事改称税务员、事务员;听差、苦力等工人均改按工种称谓。

  《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规定,绥芬河分关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稽查往来货物并征收由边界一百华里免税贸易之区运出之税”。税率以钱、两为本位,按照行市折合大洋计算。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 5月30日,清政府颁布《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中国税关暂行试办章程》,绥芬河分关依此章程,对经绥芬河口岸税关运输的货物,均按中国关税的三分之二纳税。

  绥芬河分关除日常海关业务外,按照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的指令,还负责对绥芬河口岸政治、经济、军事、气象等各种情报的搜集和上报任务。对各种机密情报标志成 “S/O”函件及时呈报总税务司。此类函件必须由分关长和分关外勤官签署后方生效。

  1932年11月,因日本侵略军进攻,绥芬河分关同滨江关失去联系,分关长王作民派 4人留守关产,带领其他关员借道海参崴撤往上海。1933年 1月3日留守人员也撤离海关去上海。2天后,绥芬河海关落人日本侵略军之手。

清末、民国期间绥芬河分关历任关长更迭表
  表5—3



  1933年1月9日,伪满洲国哈尔滨海关设在爱河的分关迁址绥芬河,接管民国时期绥芬河分关房产,又从哈尔滨海关调员充实,组成绥芬河分关;刘益凯任分关长,机构设外班、内班及国际邮件检查所;往来公文和用语仍用英文。同年 9月废除外班、内班设置,改设总务科、税务科、监查科、监视科,驻邮局检查所未变;总务科负责文书、人事、财务、关产以及物品供应等事务,监查科负责查验货物、货物估价和制定税单,税务科以监查科制定的税单为凭稽征关税,监视科负责监督检查出入境列车和来往旅客,对旅客的行李物品直接征税。

  1935年 3月,苏联将中东铁路“出售”给日本后,于1936年宣布不承认“满洲国”,双方贸易往来中断,绥芬河分关业务中断。1938年绥芬河分关改为分卡,各科设置撤销,人员大部调走,只留 2人负责从大连、安东、图们等地进口的外国保税货物,同时协助铁路警察检查旅客及其物品。1939年10月绥芬河分卡改属牡丹江分关。1941年随着海关业务消失,绥芬河分卡撤销。

  从1933年到1941年,在绥芬河分关(分卡)先后任职的有39人,其中日本人7名,俄国人3名,朝鲜人3名,伪满洲国人29名。重要职务多由日本人或效忠“日满”的朝鲜人担任。

  二、新中国海关

  (一)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1946年10月,中苏两国恢复贸易往来,绥芬河口岸海关业务由东北贸易总公司绥芬河办事处代办。1949年12月1日,东北海关管理局派陈家齐等7人来绥芬河区筹建海关。12月30日,绥芬河海关正式对外办公。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绥芬河办事处处长李斌兼任关长,共有 9名职工。

  绥芬河海关隶属东北海关管理局,也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到1950年 6月完善机构设置,有秘书科、会计科、货管验征科,职工27人。

  1951年2月1日关址迁至大直路中段路西。同时,撤销货管验征科,成立货运监管科、验估征税科。同年4月,货运监管科内设行政股、监管股、车辆股;秘书科内设庶务股。1952年1月1日,会计科与秘书科合并为秘书科;货运监管科与验估征税科合并为货管验征科, 同时撤销各股机构。同年秋,货管验征科改称货运监管科。1955年,接受绥芬河军政委员会和口岸办事处双重领导。1959年 9月,货运监管科改称业务科,全关35名职工。1960年,受省外贸局和地方党政双重领导。1967年 1月,海关被“造反团”的“接管委员会”接管,原设机构名存实亡,人员大部分外调,仅剩10余人。在此期间与外运分公司合署办公,原关址被绥芬河军管会占用。1972年2月,海关由外运分公司分出,迁回原址,复设业务科、查私科和秘书科。1976年3月,撤销秘书科、业务科,改设办公室、监管科,保留查私科。

  (二)监管

  1.货运

  1950年,绥芬河海关开始对军用物资实行监管,其中以抗美援朝军用物资监管业务量最大。在监管手续上,对抗美援朝军用物资,凭军方上级证明免验放行,对品名、数量海关均不予过问。1951年 4月,绥芬河海关开始对国家贸易货物实行监管。1952年后,军用物资监管手续改为凭上级发来的“特货运单”放行。1954年前,绥芬河海关即承担大连海关进出口货物转关监管业务。当年监管进口转关货物6 666吨、出口转关货物121吨。1958年11月,绥芬河海关开办地方贸易货物监管业务。对地方贸易货物的监管,主要是对中苏两国边境(区、州)之间贸易货物的监管。当年,监管进出口货物额度为 460万卢布。50年代,绥芬河海关平均监管国家贸易进出口货物90万吨以上。

  1962年,绥芬河海关监管地方贸易货物额度为 1 314.8万卢布。1964年监管进口转关货物164吨。绥芬河海关监管的过境货物主要是苏联及东欧其他国家经绥芬河口岸运往朝鲜、 越南的粮食、油料等货物。在60年代,年均监管过境货物20万吨左右。

  1970年,绥芬河海关监管国家贸易出口货物 6 000余吨。当时,海关与外运分公司合署办公,人员、业务交织在一起,监管工作秩序混乱。1971年,中苏两国地方贸易中断。1972年后,绥芬河海关开始承担北京海关货物转关和验收业务。1973年,绥芬河海关修定各项制度,货运监管工作步入正规化轨道。

  1980年后,进出越南的过境货物停运。1983年,中苏两国地方贸易恢复。1984年10月,绥芬河海关简化监管程度。1985年,绥芬河海关监管国家贸易进出口货物 913 561吨;监管地方贸易进出口货物贸易额9 527.7万元人民币。

  到1988年,绥芬河海关国家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量 1 183 172吨;地方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量321 759吨。

  2.进出境邮递物品

  绥芬河海关对进境的邮递物品负责核对“交接路单”和加制关封,由到达地海关验放;对出境的邮递物品负责对起运地海关关封、“交接路单”的核对,然后放行。50年代经绥芬河口岸进出境的邮件年均2 458件,60年代年均1 033件,70年代年均95件,1985年为112件。

  3.旅客

  1949年建关后,主要对经绥芬河口岸出入境的苏联专家、旅游人员、海员、各类代表团、苏侨、中国各代表团、华侨等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的进出境旅客,实行不同的检查方法。对中苏边境省(区)之间各代表团所携带的物品,实行口头询问或重点抽查的方法。对苏侨、华侨所携带的物品给予适当照顾,对超出限量的物品,实行就地收购或暂予扣留,准其返回时带走。

  1950年至1955年间,每周有一对旅大至海参威对开的苏联军队专用旅客列车经绥芬河口岸进出境。为加强监管力量,铁路公安队协助海关执行监管任务。通过严密检查和深入宣传,控制了苏联军队专用旅客列车夹乘其他旅客和苏联军队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境的不正常现象。1955年6月驻中国旅顺的苏联官兵及家属回国后,此项监管工作结束。

  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对进境华侨携带的粮、油、肉等物品实行限量,后经海关总署批示废止限量规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进出境一般旅客基本中断。1983年后,中苏两国关系改善和两国地方贸易恢复,进出境各类代表团、考察团逐年增多,到1988年,绥芬河海关监管进出境旅客(含铁路员工)达32 982人。

  4.经常进出境人员

  1949年建关实行进出境人员监管后,对驻绥芬河口岸外运分公司、商品检验局等外事部门经常进出境人员的监管,实行对其携带的自用物品口头申报、公用物品填写清单申报、携带进境的重点物品登记的办法。1984年业务改革后,对其携带的公私用品改为一律口头申报,查验放行,对重点物品比照临时出国人员的规定处理。对通过公路进出境的中苏边防会谈会晤人员,除中方将入境人员及携带物品情况通报海关外,海关不予监管。

  5.运输工具

  1952年 5月,绥芬河海关开始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行监管。对出境的中国货车,单证齐全、铅封完整的,不开封检查。1953年 3月开始,海关与边防检查站共同对苏联进出中国境的运输工具及服务人员执行监管。到1959年,因出境货车在国内途中发生被盗、污染情况,对出国运输工具实行联合预检。50年代,海关年均监管进出境车辆为37 812辆,60年代年均监管43 428辆,70年代年均监管车辆下降到9 785辆。1984年经改革,联合检查进出境列车由原来派2人改为派1人。到1985年,海关年均监管进出境列车达42 395辆。

  6.检查揭发货运事故

  1955年 4月,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要求精神,学习苏联经验,绥芬河海关开始进行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工作。从1955年至1980年不完全统计(缺1957年、1966年至1971年数字):绥芬河海关共检查揭发货运事故3 555起,年均187起。从1980年开始,根据海关总署决定,取消此项业务。

  (三)征税与查私

  1.征收关税

  1950年前,由东北贸易总公司绥芬河办事处代征。代征期间,关税完税价格及税率的确定,按东北海关管理局的函电通知办理。本地只负责上报“进口报单”,由东北海关管理局向收、发货单位收税。绥芬河海关从1950年1月1日开始征收关税工作。1951年4月1日中苏铁路联运开始后,绥芬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转运货物”办理,由内地联运站海关完纳税款。同年12月,改由绥芬河海关就地征收,就地结库。从1952年开始,国家贸易关税改为集中纳税,由海关总署在北京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征收。1962年12月改由哈尔滨关统一征税。中苏两国省(区)之间地方贸易,从1964年 4月开始,在绥芬河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1983年后,经由绥芬河进出口的省贸货物关税又改在绥芬河海关办理征税手续。 黑龙江省、吉林省、 内蒙古自治区和哈尔滨(计划单列市)对苏联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按照[86]署税字第1208号文件规定,除汽车、摩托车、电冰箱、彩电等19种机电产品外,其它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

  2.代征税费

  1950年以前,绥芬河海关“货物税”由东宁县税务局派员驻关征收。1950年 4月,绥芬河海关开始代征“货物税”。从1958年5月1日开始,代交通部门征收“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代发“缴费凭证”或“免费凭证”。1958年至1962年,海关代征“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统一税税额1‰的地方附加税。

  3.查禁走私

  1951年,绥芬河海关开始口岸查私工作。从1959年 6月起,绥芬河海关负责牡丹江地区的查私工作。到1964年,牡丹江地区查私工作交给哈尔滨海关。到1972年,在绥芬河口岸查获走私案件21起,走私者多为苏联铁路员工、入境华侨和过境旅客。走私货物多为钢笔、手表、车钢刀、猎枪等。其中较大的羚羊角、手表走私案共3起,总值人民币1 526元。同年,绥芬河海关受哈尔滨海关委托,承办牡丹江地区和鸡西市的查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