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动植物检疫 一、机构设置
1965年 6月25日,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动植物检疫所,为处级单位,熊干臣任副所长,主持工作。工作人员3名。动植物检疫所隶属国家农业部和黑龙江省农业厅双重领导。1970年7月,动植物检疫所由海关办公楼迁至卫生检疫所办公楼,两所合署办公,一个领导班子,财务各自独立。同年,动植物检疫所归属绥芬河区革命委员会。1973年 2月,改隶属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双重领导,以省农业厅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动植物检疫局 1974年8月,动植物检疫所与卫生检疫所分设(仍在卫生检疫所楼内办公),职工8人。1976年10月动植物检疫所职工增至18人,内设业务、行政两个组。1978年秋,动植物检疫所由卫生检疫所楼内迁至大直路南端东侧新建办公楼。1984年11月,所内设业务科和办公室。到1988年,动植物检疫所业务改以国家农业部领导为主。
二、检疫
(一)进口检疫
绥芬河口岸进口动植物产品主要有皮张、水产品、木材及其产品。1976年至1988年,检疫进口原木、锯材、纸浆材、板皮等180.48万立方米,主要有黄花松、樟子松、鱼鳞松及少量白桦等。检疫发现进口木材类带入的害虫主要有天牛科、吉丁虫科和小蠹虫科等林木害虫,均依照规定进行灭虫处理。1987年至1988年,共检疫进口水产品80 573万吨。主要品种有鳕鱼、沙丁鱼、比目鱼、刀鱼、乌鱼、蟹腿等,均为冷冻货物。经检验,在鳕鱼中发现棘头虫、异尖线虫、棘吻虫、鳃微脑小虫等多种寄生虫,均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1987年检疫鲑鱼卵 116万粒,1988年检疫、处理进口皮张110吨。同年,检疫2 960件电冰箱木质包装物。
(二)出口检疫
1973年后,经绥芬河口岸出口检疫的农产品主要有苹果、桔柑、梨、大豆、玉米、花生和瓜菜。1973年至1988年12月,在绥芬河口岸共验证和复查苹果 28.16万吨、桔柑17.8万吨、梨1.02万吨。对苹果检疫出的疮痂、红五斑点病、叶蛾、象鼻虫、食心虫,对梨中检出的小食心虫,在桔柑中检出的蚧壳虫、绣壁虱、沙皮等病虫害都按规定及时处理。1983年至1988年,在绥芬河口岸共验证和复查出口大豆71.6万吨、玉米78.5万吨、花生12.2万吨。对玉米中发现的创储活虫按规定进行灭虫处理。1988年还验放西瓜、蔬菜1.32万吨。
按照就近报检的原则,绥芬河动检所从1984年开始承担部分产地检疫任务,其范围包括牡丹江和鸡西两市所辖各县以及牡丹江农管局、红兴隆农管局的部分农场,共20余个供货点。至1988年末,共检验大豆19.99吨、马铃薯 4 870吨。1966年8月至1988年末,动植物检疫所配合口岸各联检部门,共检查进出境列车38 516列次,检查进出境人员37 116人次。期间,为严防地中海实蝇和非洲猪瘟的传人,对入境旅客携带的生肉类和水果一律截留销毁。在苏联进口货物车箱中发现的多起非贸易性动物和动物产品,截获后均做妥善处理。
(三)疫情调查
1979年8月至9月,派出 4人到辽宁省盖县、金州县苹果产地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了该地苹果病虫害消长情况。
1980年7月,派出2人参加省农业厅组织的关于美国白蛾有无发生和分布情况的调查。在此期间,调查绥芬河、穆棱、鸡东、密山、虎林等市县和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交界的各县,未发现美国白蛾的虫卵及其危害网幕。
1982年 5月,应密山外事办公室邀请,派人对苏联经兴凯湖漂来的36头死牛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同年 6月,配合草地螟调查组对绥芬河市和东宁县草地螟发生情况进行调查,为防治草地螟提供了可靠依据。同年夏季,对绥芬河市、东宁县所属部分乡村进行踏查,掌握了部分林木和农作物的病虫分布情况,并收集大量的昆虫标本。
1983年春,调查绥芬河市畜禽疫病感染情况。7 月,协同省、地有关部门对绥芬河市、东宁县 3个公社的小麦粒线虫、毒麦、腥黑穗病的发病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防治措施。同年,派出 4人赴湖南、四川两省部分桔柑产地进行考查,了解产地检疫情况,收集病虫害标本10余例。
1985年 5月,会同林业局调查组,对绥芬河市红松胞锈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1985年后,结合出口粮的检疫,对动植物检疫所检区的出口粮仓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了仓储各种活虫情况。
1986年派3人到吉林玉米出口产地进行调查,取得良好成效。
1973—1988年绥芬河动植物检疫所出口检疫情况统计表 表5—4 单位:吨
1976—1988年绥芬河动植物检疫所进口检疫情况统计表 表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