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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护照签证

第三节 护照签证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负责办理出国护照,办照人仅为因公出境官员。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所发护照,由俄国驻绥芬河副领事珀珀夫签押,由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随时会同俄国官员稽查。

  新中国成立初,根据中苏双方协议,中(绥芬河)苏铁路人员过境均使用“铁路人员名单”,不使用护照。50年代至60年代初,绥芬河政府人员数次与苏联边境区往来,铁路学校师生赴苏联边境区访问,均使用当地政府签发的证明。

  1960年,根据中苏《护林防火联防协定》第 2条规定,绥芬河护林防火人员过境,使用绥芬河军政委员签发的证明。苏方护林防火人员过境也使用边境区苏维埃负责人签发的名单。

  1966年,绥芬河铁路员工使用“铁路员工证”出境,出境后只限于在站区内活动。

  1985年后,绥芬河市成为开放城市,对外往来增加,持有护照人员增加,到1988年,全市有护照 300余本。市外事处加强对护照的管理,出国人员回国后,护照由外事处收回代为保管,使用时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