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东路事项
第五章 重大涉外事项
第一节 中东路事项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2月,以少拉阔夫为首的沙俄第四警备中队 500余人,开入绥芬河地区,为俄国工程技术人员勘查中东路线路开路。同时,在腰屯以东地区划出铁路附属地,攫取中东路行政权。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 4月,中东铁路乌苏里斯克至绥芬河地段动工,俄国工程技术人员及筑路工人500余人进入绥芬河路段筑路。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驻绥芬河铁路附属地沙俄少拉阔夫第四警备队转为现役军人。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29日,抗俄义军袭击绥芬河铁路护路队,依万诺夫等4名沙俄军官被击毙。
1910年(宣统二年),驻绥芬河沙俄护路军及警备队改为公开的正规军编制。
1917年12月,吉林第一旅步兵一团一营、二营,三团二营、三营及炮兵、骑兵进驻绥芬河,取代沙俄护路军,担任绥芬河站至横道河子站铁路警护任务。
1918年 2月,驻绥芬河沙俄护路军迫于中国护路军的进驻和俄国“十月革命”形势的压力,陆续撤回俄国,至1922年下半年全部撤完。
1921年后,国家逐步收回中东路行政权,成立东省特别区,绥芬河原铁路附属地划为第三区。
1922年 5月26日,卢永贵领兵哗变,造成绥芬河至海林间的中东铁路东部线交通中断,混乱的局面引起有关国际组织的强烈反响。当时中东路处日、美、英、法、意、俄、中国七国共管时期。5 月30日,由七国代表组成的中东路国际监管委员会技术部,为绥芬河沿线一带战事,在海参崴召开紧急会议, 磋商解决办法。会上各国代表各怀心计, 论辩激烈。法国代表提议“似中国于保护责任已若不能担负,兹特提议由技术部向正当机关严行抗议,使将作战者驱逐路界外”。日本早就想驻兵中东路取代中国护路军,其代表用心险恶,声称:“日民侨居东路甚多,地位与他国不同,此事应由本部研究救济之法,以实力对待,方能保护沿线外人之生命财产,维持东线之营业,若徒事抗议不生效果,日军有责任开进沿线保护侨民”。俄国代理代表提出“应由第三者武力干涉,将双方作战之军队隔然……”中国代表当即反驳日、法、俄代表意见,指出“此次绥站之事,显然含有政治性质,技术部未便干涉,况华四国协约内有对于中国内争各国不加干涉之宣言……”因中国代表会前“向美代表疏通”,中国代表的发言得到英、美代表赞同,并经反复论辩,中国代表意见始得通过。中国代表虑再生事端急电中国外交部,指出“若长此迁延,技术部须尽其保持东路交通之责,势不得终事偏袒,难使无其他重要问题逐步发生”,吁请政府 “似须速设法俾东路通车,早日恢复,否则外人有词可籍……”6月 1日,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也电呈护路军总司令部督办,指出因交通中断,“出口货载减少, 铁路所受损失已达卢布五十万元”, “已声明路员薪金均已暂缓发给”;“现有货载十五列停滞途中” ,并反映 “日本商业会议所及其他商业机关代表已来局声称:(一)自五月二十六日绥芬河发生战事日起,铁路收运货载所受损失,应由铁路赔偿;(二)因不能履行商业契约,所受之损失应由铁路赔偿;(三)应由铁路声明,所有货载何时可以起运,如再有迟延,铁路将货载立即免费交还,以便改由南路装运”,敦促护路军司令部尽快采取措施,平弭战事,恢复交通。
6月初,张宗昌奉张作霖之命率军队进剿卢永贵哗变部队,6月 5日晚夺回绥芬河站,6月7日中东路东部线交通恢复,避免了战争的发展和外国军队可能趁机出兵干涉的严重后果。
1928年4月23日,中东铁路管理局总经理艾姆萨诺一行抵达绥芬河站视察。
同年10月5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审计委员会委员Ⅰ·Ⅰ·斯拉夫一行,抵达绥芬河站视察。
同年11月11日,中东铁路管理局总经理艾姆萨诺率交通、技术、道路、电报等部门官员来绥芬河视察。
1929年 7月11日,苏联驻绥芬河铁路车站站长乌萨切夫、商务代理处负责人鲍洛托夫,因“中东路事件”发生,被绥芬河铁路交涉分局驱逐出境。
7月21日,250余名苏联驻绥芬河铁路职工,因“中东路事件”发生,被绥芬河铁路警务段驱逐出境。
9月8日,因“中东路事件”引发,东北军两千多名官兵,在赵芷香指挥下,在绥芬河以东边境前沿与苏联边防军发生激战(史称民国18年中俄边境战)。战斗持续一整天,双方互有伤亡,东北军伤亡近百人;市内铁路车站及附近建筑物,被苏联红军飞机炸毁多处。至当夜22点战斗平息,赵芷香率部撤离前沿阵地,乘火车开往横道河子。
1930年1月下旬,为“中东路事件”引起的中苏边境战中被俘的中国东北军8 431名官兵,由苏联经绥芬河口岸遣返回国。
1935年3月23日,日本收买中东铁路,改称北满铁路,不久,断绝与苏联的铁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