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机构
第五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除阜宁屯垦公司(后称裕宁公司)外,无地方农业行政机构。
沦陷后,由伪县公署实业科农政股管理农业,并由兴农合作社与之配合。
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管理农业是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职能干部有生产委员,后称农业助理员。50年代初,设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编制1 人,受县农业科和绥芬河区、镇政府双重领导。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设农业助理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等职能干部和机构。农业助理、农技推广站在业务上接受县农业科等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公社党委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1968年,设绥芬河区农林革命委员会、农业技术推广站。1972年成立农牧科。1973年撤销区建制后,当地农业生产由东宁县领导。
1975年建市后,形成市、公社两级农业行政、服务机构。形成的管理链条是:主管农业副市长——农林办公室——农业科——公社主管农业社长——农业助理——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管理农业是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1984年,撤销公社,成立绥北、建设、北寒三乡乡政府。乡政府工作仍以农业为中心。同年,市农业局改称农牧渔业局,局内设农业总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成立农业广播学校、种子公司。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农业管理形成两个系统:以农业委员会、农林办、三乡政府、农业局、种子站组成的行政执法系统,以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公司、农业广播学校组成的科技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