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森林保护 一、防火
民国时期,护林防火意识淡薄,常年荒火不断。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推行并屯政策,将并屯后的山中零散茅屋放火烧掉,时常祸及森林。
解放后,森林得到保护。1950年,国家召开第一次全国林业工作会议,部署了护林防火工作。绥芬河区采取的主要护林防火措施有:居民签订《护林防火公约》,路口设置护林防火检查哨。每至春、秋两季,县长发布护林防火戒严布告。在戒严期内,严禁带火入山,严禁一切野外弄火行为,违者必追究责任。1952年 4月,沿中苏国境线中国境内,南起十八盘山北至二段,割打一条宽40米的防火线,防止中国山火出境和苏联山火入境。
防火线 1958年公社化以后,护林防火工作的严肃性有所减弱,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的行为人多属集体,对责任的追究不甚严格,生产队长因肇事偶尔被拘留,生产队照记工分。护林防火工作,一般只在生产会议上捎带传达,不再向全民发布告。
1975年建市后,逐渐强化防火意识,成立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成立林政股,为护林防火职能部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每年总结经验教训,将其入卷存档。建国初期所形成的护林防火传统,得到发扬。
1978年后,鉴于山火多为清明节上坟引起的教训,每年清明节期间,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政股)工作人员,分赴坟区巡逻。
1980年,市政府制定护林防火区域、系统、单位领导责任制,哪个区域、系统、单位发生
火灾就追究哪个区域、系统、单位的领导责任。
1984年,绥芬河林场成立专业扑火队。扑火队配备扑火队员10名、摩托车1辆、拖拉机1台、灭火器 2台。同年市政府制定护林防火军令状制度,军令状由乡长对市长签署。至1985年,绥芬河境内建设防火公路100余公里。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创18年无火灾记录,受到省、地两级政府表彰。
1972—1979年绥芬河地区山火登记表 表8—41 单位:亩、人、台
注:以上火情,均未构成火灾。
二、国际联防
1960年,中苏双方商定建立护林防火联络站,由上级拨款在绥芬河建联络站办公室 1处。联络站配备摩托车1台、链轨拖拉机1台、报话机1台。此后,分别于1960年夏、1962年4月、1963年5月在苏方会晤3次,分别于1961年 5月、1962年9月、1965年10月在绥芬河会晤3次。中苏双方议定:每年10月双方都组织群众到边境打40米宽的生土带。
1963—1964年苏联机车在绥芬河市境内喷火引起火灾情况表 表8—42
三、划分两荒
1965年,东宁县林业科遵照省委“把村屯附近的宜林荒山和零星分散的小片国有次生林划给生产队经营管理,借以调动广大社员植树造林积极性”的指示,在绥芬河公社和建设公社划分林权。划分面积原则规定,户均5亩(户,是计算单位,非林权接受者,林权接受单位是生产队)。1979年2月13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议决定,坚决贯彻“谁造谁有”的造林政策。1979年秋季到1985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将两荒划分给生产队经营,共划出荒山荒地11 016亩,其中次生林1 330亩。1981年市政府又划出5 863亩荒山,由社员经营薪炭林,户均3.09亩。1983年,市政府给社员划分自留山,面积5 863亩,人均0.75亩。同时,发展林业专业户23户,当年造林302亩。
五花山楞场 四、封山育林
民国时期,阜宁公司曾要求佃户不要毁林开荒,尤其不要在山顶毁林开荒。
新中国成立初,执行国家“封山育林”政策。建设村村干部邬树文进山砍几棵柞树,被开除党籍,判刑1年6个月。
1956年合作化以后,封山育林政策贯彻不利,以集体名义毁林时有发生。封山育林政策难以深入贯彻落实的另一原因是市场物资缺乏,城乡居民毁林开荒,种粮、种菜以自给。机关、工厂也大办农场,向山林开发。国家三令五申,终不能禁。
1980年市政府决定,将南绥公路和绥二公路以东地区,划为常年封山育林区,规定除正常生产外,居民不准到封山区从事放牧、狩猎、打柴等活动。
1983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农贸市场日渐繁荣,蔬菜供应日见好转,苕条也出现在市场上;上山种小地的人、砍柴的人日渐减少,森林破坏程度逐渐减弱,小得养息。
五、病虫害防治
1975年建市前,绥芬河地区无林业病虫害防治机构,一般不防治林业害虫。个别情况,由农业部门处理。
1979年,绥芬河市发生落叶松毛虫害,每棵松树枝上有毛虫10多个。灾情较重的老太岭约10亩人工林,松枝如同被火烧过,一片枯黄。
1985年,绥芬河市发生樟子松疱锈病。经林业局、绥芬河动植物检疫所联合考察后,做剪下病枝,埋入地下处理。
同年,成立绥芬河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隶属营林局。站长由营林局副局长兼任,另配一专职林保技术员。职能:调检病虫害情,做好预测预报,编制上报牡丹江地区营林局年度病虫害防治计划。同时,对出入绥芬河的林产品进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