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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采伐生产

第四节 采伐生产



  民国及沦陷时期,森林遭中东路当局和日本侵略者毁灭性采伐。

  除中东路建设用材、日军修工事等战争用材外,林材多数用来打术芈子做燃料。中东铁路绥芬河机务段,设柈子厂一处,生产柈子供应机车。机关、商店、工厂、居民等也均以柈子为燃料。在头段、二段,有几处大锯房,就地加工板材出售。

  解放后,禁止乱砍滥伐,民需用材需经政府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采伐。

  1958年,社办林场年采伐杂木(小径木、火车车立柱等)800立方米左右。

  1964年,成立绥芬河经营林场后,进行扶育性采伐生产。自1975年建市始,平均每年消减森林木材蓄积7 338立方米,为年生长量(30 430立方米)的24%。截至1981年森林采育总量没有失调。五花山一带,采伐过于集中,形成局部性采伐过量,影响整体生态环境,潜伏着生态平衡失调的危机。

  1984年,发展林业专业户后,森林采伐有急功近利趋势,危及采育比例。到1988年,只进行抚育性采伐。

1981—1988年绥芬河市森林抚育采伐情况表
  表8—43  单位:亩、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