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部门归属
第二节 部门归属
民国时期,一户作坊,一家铺子为一个生产单位,无公司之类的集团企业组织。工业市场间的协调工作,由商务会统管,工业无单独的协调组织。工厂与国家的关系,是取得经营许可和纳税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伪满洲国时期,成立行业组合,有铁匠炉组合,木匠铺组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前,绥芬河工业仍无公司、总厂之类工业组合;啤酒厂、发电厂属东宁县驻绥芬河工业,分别隶属东宁县工业、电业部门。
1956年,绥芬河市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后,成立绥芬河手工业社,辖铁、木、被服、糕点、黑白铁加工等车间(厂)班组,为绥芬河区首家集体所有制手工业联合组织。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成立公社机械厂。1959年手工业社部分班组(厂)与机械厂合并,统称地方工业,由公社管理。截至1968年建区前,绥芬河为公社建制,除社办工业外,无工业管理职能,亦无管理部门。
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后,发电厂仍归东宁县管理,其它工业均由东宁县划归绥芬河区。初,工业以厂为单位,厂以上无按行业划分或按所有制关系划分的集团组织,区革命委员会 (简称革委会)直接与工厂产生管理关系。1968年8月,成立农林暨城建革委会,分管农机、建材工业。1970年成立工交科领导小组。1972年成立工交科。工交科、农林与城建革委会隶属生产指挥部。
1973年撤区后,绥芬河工业按行业、所有制分别归属东宁县有关工业管理部门。
1975年建市,各厂由东宁县划归绥芬河市。1976年 3月,成立工业交通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和基本建设委员会,分别对综合工业、农机工业、建材工业行政及指挥生产,为业务主管部门,集中掌管企业的人、财、物三权。财权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商办工业的主管部门是财贸办(后为商业科)。
1978年12月,工交分离;综合工业按所有制划归两个部门管理,即工业科 (后称经济委员会)主管全民企业,第二工业科 (后称第二轻工业科)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它工业不分所有制,分别有商业、农机、建委等行政机关主管。
1979年,设社队企业局(后称乡镇企业局),主管全市社办工业。社企局主要对全市社办工业进行业务指导和计划管理,对人权、财权管理不紧密,多由企业和社队自主。
1980年后,诞生一批部门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它们分别由本部门管理,属于产品自销,盈亏自负的松散型工业企业,缺乏横向联结,浮沉较大,主要有铁路劳动服务公司,物资局劳动服务公司等。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有工业系统 9个,即经委系统(全民)、二轻系统(集体)、农机系统(农机修造)、商办工业系统(食品)、建委系统(建材)、物资系统(木材、汽车配件等)等,以上各系统,均按国家计划生产。还有乡镇企业(含街道工业)系统、劳动服务公司系统、部门系统等,经营属于市场调节部分,主动性强,风险大,缺乏经营实力,生存能力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