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 一、所有制
清末及民国时期,各类商业(服务业)皆私营,其中有独资经营,有合伙经营。合伙经营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摊盈亏。外商属私人经营。沦陷时期,日本商人田中伊三郎投资丰义杂货铺,形成中日合资私营企业(解放后丰义商店作为敌产被国家没收)。
1948年秋,创建国营绥芬河贸易商店和农村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后,国营、集体和私营商业并存,国营商业占主导地位。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中心的合作商业组织,其组织形式为:凡农村中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分子(一般商人除外),自愿向合作社投入 1份或多份股金,即为合作社社员;由社员大会制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经营和监督职能,分别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社员不论投入股金多少,只有 1票表决权,使经营方针不为资本所操纵。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是:农村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村广大农民小生产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在新民主主义国家领导下的群众经济组织,它是国营经济联系农民小生产经济,促进工业与农业之周转和沟通城乡关系的主要桥梁,是组织与改造农民小生产经济的有力助手和工农联盟的主要形式。
1956年 1月26日,全市私营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原私营商业业主组成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原服务业业主被国营企业吸收,但仍保留私方人员身份。私营商业基本消失。1958年,改公私合营商业(服务业除外)为合作商业,企业性质定为集体所有制;经营实行自负盈亏,私方人员称劳动者;国家对私方人员实行定息制度,即不管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只根据私股股额付给一定比例的利息。国家同公私合营企业的关系,和国营商业类同。同年,供销合作社与百货商店合并。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后,仍未恢复建社初期的体制,供销社已成为国家商业的一个部门,干部和职员由国家人事和劳动部门调配,经营资本由国家安排,社员股金已成为补充。
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取缔私人商贩。
1968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供销合作社二次转为国营企业。
1976年,原私方人员由绥芬河饭店分离出去,成立集体性质的合作饭店。
1979年知识青年返城后,为安置知识青年,陆续成立一批部门管理下的大集体所有制青年商店。
1981年,允许返城知识青年开办个体工商业店坊。
1982年 7月,贯彻省政府《关于适当发展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恢复和发展个体商业。到1982年,绥芬河市商业市场全面放开,呈经营者成分多元化局面。在商业企业中,全民所有制35家,集体所有制14家,个体5家;在饮食业中全民1家,集体 5家;在服务业中全民4家,集体2家,个体10家。
1983年6月21日,成立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集体经济体制。同年6月26日,召开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章程规定:绥芬河市供销社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市供销企业实行全面领导。此后,供销合作社实行双轨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的纽带和桥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干部由政府任免,所属各企业,为集体所有制。
1984年,在全市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中,有10名职工首次停薪留职,从事个体商业经营。
1985年,各单位发展第三产业,成立一批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商业服务企业。
截至1988年,全市有独立核算商业单位 598户,其中全民所有制36户,占6%,集体所有制20户,占3.3%,个体 542户,占90.7%;有商业工作者1 571人,其中全民商业548人,占35%,集体 237人,占15%,个体786人,占50%;有服务单位130户,其中全民11户,占8.5%,集体10户,占7.7%,个体109户,占83.8%;有服务人员427人,其中全民120人,占28%,集体141人,占33%,个体166人,占39%。
二、企业经营
(一)私营商店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至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私人商贩多来自哈尔滨及海参崴。1909年(宣统元年)至1928年是绥芬河国境商业都市形成时期,私营商业企业群体是由哈尔滨、河北、山东和其它省份以及日本、俄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商业资本家和小本经营者组成的。
民族商业资本的投向,多为杂货经营。本金在3 000元以上者为上等杂货商,3 000元以下者为下等杂货商。到1918年有上等杂货商20户,总资本22万元大洋,占杂货商总资本的 30%,其中最高本金3万元。下等杂货商为杂货商总数的80%,其中最小本金仅一二十元。资本来源:大杂货商,多为外地转入;中、小杂货商多为独资积累、合伙投资或借贷。营业室,大资本者多自有,小资本者多租赁,家庭店则由宅内辟出。杂货商与走私贸易者关系密切,多为走私贸易者备密室,以打点走私商品和住宿。
在这一时期,商业利润或流向外地或转向货币贩卖,没有转化成工业资本,使本地商业失之依托,难以向纵深发展。
1934年后商业凋敝,总资本降至2.09万元,为1918年的9.5%;仍惨淡经营者,已本小利微。裕海泉酒局月经营资本421.00元,其中工资支出40.O0元(写记15.00元、厨师10.00元、做酒工15.00元),商务会会费2.00元,税捐局收税5.00元,市政公署收营业税5.00元,做酒成本费369.00元(做清酒、老酒各1.5吨,购黄米0.9吨,耗资81.00元,购入烧酒0.48吨,耗资288.00元,还有烧柴伙食费未计算)。增兴利杂货铺月经营资本29.00元,其中工资10.00元(2人×5.00元),商务会会费9.00元,市政公署收营业税6.00元,税捐局收税4.00元。民国及沦陷时期,有一些工商兼营的企业,一般为前店后厂,如裕海泉酒局,前店卖酒,后店则是清酒作坊。
独资经营的商业企业,没有复杂的组织机构,或老板自理,或雇一司帐而已。合资合伙的商业企业,管理组织也不庞大,合伙投资者称财东,财东以下设执事(经理) 1至2人,司帐1人。执事,有的是财东兼任,有的是雇员。各商号多雇佣独身者,吃住在店,除工资外还发洗理费等。店员为二类,即学徒和柜伙。
至1949年,各杂货铺本金多在200万元(旧币、合现行人民币200元)以下。后,商业资本逐渐上升。至1956年公私合营前,最大本金者在千元(新人民币,下同)左右,最小资本(小贩)约10元。
1982年,私营(个体)商业资本重新进入市场。最大本金在 0.5万元左右,最小本金不低于0.1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我积累、私人借款、银行贷款,其中以积累为主, 借贷为辅。银行借贷,以物抵押。营业室以自有为主,租赁为辅。私营商业资本中,有部分外地投资。
1985年,个体商业贷款 8户6.41万元,其中荣城商店0.25万元,逢锦章0.32万元,胡野平1.5万元,初德海0.34万元,郭新军1.9万元,臧振远1.0万元,顾同学 1.0万元,迟吉顺0.1万元。
1986年工商银行统计,全市个体商业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约 0.5万元;贷款10.7万元,其中年初9户7.2万元,年末5户3.5万元。
1987年,全市个体商业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为3.O8万元;贷款1.7万元。
到1988年,私营商业尚在发展中,经营资本尚未形成规模。
民国时期绥芬河市上等杂货商资本情况表 表10—14 单位:万元(大洋)
1926年绥芬河市一流杂货商店情况表 表10—15 单位:万元(大洋)
1928年绥芬河市主要商号经营情况表 表10—16—① 单位:万元(大洋)
表10—16—②
1933年绥芬河市主要商铺情况表 表10—17—① 单位:元
表10—17—②
(二)商业局系统
1.全局
1975年建市初,商业局系统由百货、五金、烟酒、食品、蔬菜、服务公司组成,有职工198人,是全市消费人口的 1.86%,为城镇消费人口的2.1%。商业局对系统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实行垂直的行政领导。其主要方法是制定计划,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1976年,全局利润总额为-8.4万元。
1977年为-11.3万元。
1979年,商业局系统人均卖钱额3.7万元,高于全省最低水平 1至2万元,低于全省最好水平4万元,居全省第65位;平均销售每百元获利2.60元,占用流动资金33.59元,每百元资金获利7.68元,年周转资金3次左右为全省第64位;食品、蔬菜政策性亏损5万元。食品、蔬菜两项,平均每个居民要由国家补贴23元、22元。
1980年,市商业局系统进行商业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利润超收、减亏分成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定购销、定品种、定库存、定费用、定包装物回收、定劳动效益的营业员指标定额管理制.结束了商业经营中的纯行政手段。同年。食品、蔬菜亏损21.4万元。
1982年,在全局推行利润包干制度。11月,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中:盈利企业定额上交.超额分成;微利企业盈亏自理,亏损不补,盈利全留;政策性亏损企业(食品公司、蔬菜公司)亏损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实行承包责任制后, 职工奖金和调工资都与经营成果挂钩,结束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分配制度。同年,商业局向下属企业放权,主要有:采购权(出省采购不必再报商业局审批)、营业网点设置权(可到外地设置营业网点)、商品作价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定价格)、商品削价权(500元以内,商店自定,500 元以上报公司批准)、商品分配权(凡计划品种和紧俏商品商业局不再批供)
1983年初,全局签订承包合同73个单位,至年末核算,66个单位完成承包任务,7 个单位未完成任务,占9.6%。全局纯销售实现1 043.1万元,人均劳动效率5.2万元,经营亏损45万元,盈利22.7万元,盈亏相抵后经营利润为-22.3万元。
1984年,市商业局制定《绥芬河市商业局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方案对商业局的职能明确为:组织和实施国家地方制定的商业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商业法规,指导、监督商业局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计划指导工作,配合计委抓好市场供需平衡,多种经营成分、多条流通渠道比重的安排,加强商业中、长期计划工作和商业经营、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加强商业各企业统计、会计监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效益考核,对企业各项经济计划开展检查、评比和分析,指导企业加强基层建设;负责对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命(后来发展为向企业承包人发包和验收);研究市场变化,开展社会商业信息交流,沟通各种市场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履行物价工作职责;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商业科技教育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活动的管理、监督和调解。
同年 5月21日,商业局制定《推销地方工业产品奖励办法》。推销纺织厂产品,按出厂价4%奖励。推销针织厂产品,在市内销售的按进货额的1.5%奖励,市外销售的按进货额的3%奖励。推销啤酒厂产品,工厂以出厂价拨货,出厂价和批发价的差额全部奖励给推销人员。奖金由工厂支付。凡经销本地产品的部组,营业员均按销售产品纯利润额的1%奖励。
同年,为保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协助企业甩包袱,其中市税务局退税 6.4万元;财政局退库(退回上缴利润)108万元;对历史挂帐、经营性亏损,补贴贷款利息8.9万元;对有经济效益和近二年偿还有困难的企业发放专项贴息贷款134.7万元。
同年,商业局系统在商品经营活动中,资金运用问题较大。商品纯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1.2%,而结算资金却比上年同期增加31%,比例不合理,挤占商品资金。未补亏损挤占挪用流动资金严重,总额8.8万元。福利费超支严重,全系统9个公司。有5个公司超支,总额2万元。应摊不摊,盈利虚假,总额0.8万元,其中变质啤酒退货3 000箱,丢失商品羊20只。积压商品削价损失挂帐。商业局系统自有流动资金没有参加商品流转,主要用于非商品资金、结算资金以及亏损的占用。银行贷款中,亏损占用11.4万元;结算资金占用大,达44.29%。
1984年上半年绥芬河市商业局系统资金运用补偿分析对照表 表10—18 单位:万元
1983—1984年商业局系统资金运用变化情况表 表10—19 单位:万元
1984年绥芬河市商业局系统结算资金与上年同期对比表 表10—20 单位:万元
1985年,全系统实行联利、联销、联责计酬法的新工资制度。
同年,商业局及各专业公司,下放人事权,由店、部经理自由组阁;减少经营干预,实行经理负责制。
同年,商业局对商业体制改革以来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作总结:承包没有长远打算,为了单位利益违反纪律,如烟酒公司截留调节税 2.5万元。在经营思想上存在利大大干、利小不干的现象。进货只讲多渠道,不讲最佳路线。1983年山西拖欠货款18万元,至今才索回。1981年进尼龙布损失7.83万元,把集体公司一次赔光。烟酒公司搭配进的次等酒积压1 000多件。
到1986年,经理负责制修改为经理负责目标责任制。目标有:效益目标、企业发展目标、职工福利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超赶先进目标。在三年内达不到目标,解除经理职务,全局达不到目标,局长自动辞职。同年,联利、联销、联责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出“百元销售含量工资”。同年,企业承包发展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基数分档分成”的新办法。承包一定3年不变,承包基数年递增5%。完成上缴基数后,超收 2万元以下部分企业全留;2万元以上部分,企业与财政局按 5:5比例分成。承包人拥有经营业务自主权、决策权、班子组阁和干部配备任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决定权、自有资金分配权、企业资金使用支配权、临时工辞退权、对职工的奖惩权。同时负有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按时向发包方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组织好企业的管理活动等义务。
同年,经营范围放开,允许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1987年,全局深入横向联合,先后与贵州董酒厂等全国30个生产厂家和批发单位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保证了名牌产品供货渠道,利用邻县东宁县木材资源拓宽购销市场。
同年,全局实行购、销奖惩制度。一、采购奖:采购员在保证完成计划内采购任务的前提下,对计划内供应商品多得部分,按所得利润 2:8比例分成:在计划外采购的好、少、新和适销对路商品,其所得利润按3:7比例分成; 采购员分成数额不得超过1万元。 采购员盲目进货(包括正常渠道),造成商品积压、并影响经济效益的,罚损失额的5%。二、推销奖:推销人员推销积压商品,按推销商品额的 3~5%奖励,须货款入帐后兑现;推销人员在推销本单位商品同时,还能推销本市工业产品的,厂家均给出厂价,其销售所得利润按 4:6比例分成。三、回收陈欠奖:货款回到单位,按回收欠款额的2~3%奖励收回欠款者。
1988年,全局实行承包抵押新制度,承包人要交纳承包押金,同时规定承包人个人收入限额:完成基数得职工平均工资的 1倍,超过20%,得2倍,超过50%,得3倍,有特殊贡献,最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5倍。
同年,商业局成立“兴贸公司”,开展对苏联的边境贸易。全局为兴贸公司组织出口物资100万元,销售进口物资300吨。
1988年,全系统实现商品纯销售总额1 79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6万元;职工22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94%。
1976—1982年绥芬河市商业局主要财务指标一览表 表10—21—① 单位:万元
表10—21—②
1983—1988年绥芬河市商业局主要财务指标一览表 表10—22 单位:万元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商业局系统利润示意图 单位:万元
2.主要公司
绥芬河百货公司 1948年,成立东宁县贸易公司绥芬河区门市部,属国营企业。1949年改称东宁县百货公司绥芬河区门市部。至此,绥芬河区百货门市部有职工18人,本金 5万元,国拨房产(旧楼)1栋,面积200平方米。经营范围:花纱、针棉纺织品、鞋帽、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烟酒食杂等。
1958年,绥芬河公社百货门市部与绥芬河公社供销社、食品商店、铁路供应商店合并,成立绥芬河公社大百货商店;职工26人,其中营业员17人,采购员2人,管理人员7人;年销售总值46.66万元(其中食品部16.63万元),人均销售1.79万元。
1959年,大百货商店解体,百货门市部恢复原状,称百货商店。当年销售总值 30.78万元,
人均2.36万元。
1960年,百货商店与食品商店合并。
1964年,食品商店从百货商店中分出。
1968年,在百货商店基础上成立绥芬河区百货公司,国家拨人流动资金 35.38万元。由东宁县百货公司划入(主要是绥芬河百货商店财产)固定资产17.7万元。当年营业收入99.8万元,支出商品流通费9.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6%。
到1970年,有流动资金24.38万元,固定资产 7.3万元;年营业收入263.6万元,支出商品流通费15.3万元,为营业收入的5.8%;经营利润3.89万元,65名职工,人均598元。
1972年,有流动资金20.48万元;年营业收入181.8万元;支出商品流通费 9.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5.4%;经营利润为1.89万元,人均291.51元。
1973年撤销绥芬河区百货公司,保留绥芬河百货商店,隶属东宁县百货公司。
1975年成立绥芬河市百货公司,下设批发部、百货商店;职工总数45人,有流动资金20.49万元,固定资产12.59万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17.6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4.7万元;年支出商品流通费9.3万元;人均经营利润707.94元,人均工资(596.20元) 为人均经营利润的84.22%。
1978年清仓查库,查出存大销小商品6万元,滞销商品 4万元,霉烂变质商品2万元,总计12万元,占款额为流动资金总额的59%。
1979年,积压商品 13.76万元,其中自行采购5.82万元,二级站分配7.94万元,积压商品削价处理损失3.90万元,积压商品占款为流动资金总额的67%,每月付银行利息1 000元。
1980年,新建百货楼1 350平方米,造价43万元。
1983年,执行国家削价政策,吃掉流动资金 3.1万元。同年,清理积压商品(23万元)削价损失11.9万元。同年,各项经济指标实现:商品纯销售 235.6万元,毛利率28.4万元,费用额19.1万元;商品销售税金4.1万元,加减营业外收支净额-3万元,利润总额2.2万元,企业留利1.6万元,上年转来应缴利润-8.8万元,结转下年应缴利润-0.3万元,应缴财政利润-8.8万元。
1984年,在商品经营中,结算资金占用流动资金22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06% (主要是处理有问题商品损失挂帐)。当年,商品周转贷款124万元。
1985年经营成果:企业收入0.9万元,利润总额2.9万元,有问题商品挂帐10万元,占用额为流动资金总额的48%;资金周转全公司平均117.4天,其中商店89.8天,批发 145天;流动资金占用总额 134万元,其中商店40万元,批发94万元;商品周转贷款76万元,其中商店10万元,批发66万元;销售资金率,商店24.95%,批发40.30%。
到1985年,有库房1 410平方米;固定资产总额72.1万元;职工53人。
1987年,百货批发站招徕外地客户20余家,使调市县外销售总值占全部销售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同年,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是:商品纯销售419.9万元,毛利额46.4万元,费用额31.1万元,费用率7.4%,利润总额-1万元,劳动效率6.5万元。资金运用情况是:商品资金占用150万元,结算资金占用5万元,应收款占用103万元,商品周转贷款231万元。
1988年,经营资金由银行贷款248.5万元,全部流动资金占用中商品资金占用200万元,是全部流动资金总额(269.28万元)的74%;结算资金占用38万元,是全部流动资金总额的14%;职工药费超支占用0.5万元,为流动资金总额的0.19%。同年,有问题商品损失12.4万元。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百货公司有自有流动资金 21.76万元,固定资产76.1万元,经营大百、小百、文化、针棉织品、鞋、帽、纺织品、服装、化妆用品等,年企业收入 2.5万元,利润11万元,人均1 692元,为商业系统平均工资的138%。
绥芬河食品公司 1949年,成立东宁县土特产公司绥芬河区门市部,为国营企业,有职工约20人,主要经营生猪,营业室为国拨原敌伪房产。
1954年改称绥芬河区食品站,隶属东宁县食品公司,主营猪、羊、蛋、禽,兼营水产、水果、糕点、干菜等副食品。
1958年,食品站并入大百货商店,称食品部,年销售总值 16.63万元。1959年,食品部从大百货商店中分出,仍称食品站,销售总值 23.15万元。1960年,食品站与百货商店合并,属食品组。1964年,食品组从百货商店中分出,恢复原食品站。
1968年,食品站改称食品商店,直属区商业革命委员会。1972年,食品商店改属区农副科。同年,食品商店固定资产总值达5.57万元;完成商品纯销售 22.08万元,人均1.47万元;商品流通费4.8万元,利润-7.67万元。
1973年,绥芬河食品商店隶属东宁县食品公司。
1975年,成立绥芬河市食品公司,国家拨入流动资金1.5万元,原有固定资产总值4.3万元,职工30人。当年完成商品纯销售14.8万元,人均4 933元,支出商品流通费2.4万元,为商品纯销售额的16%;利润-6.45万元。
1977年,将原珍珠岩厂区购入,做公司办公室和批发营业室。同年, 在公司新址建成392
平方米50吨储量的冷库1栋,并安装冷冻设备1套。同年,经营猪肉斤亏0.66元,全年亏20万元。
1979年,市蔬菜公司并入食品公司。
到1979年,市食品蔬菜公司自有流动资金达2万元。同年,超冷库储存能力削价处理损失2万元。同年,公司进行企业整顿,清理出有问题商品4.31万元,占库存商品的 24.6%,其中存大销小0.37万元,质次价高 3.1万元,残损变质0.84万元。同年核算,经营猪肉平均每头亏损68元。
经营猪单项费用并不高,每斤0.24元, 关键是地产商品猪只占全市总销量的12.5~14.2%,80%以上要从外地调入,形成外调猪、高成本的亏损局面。
1980年,实行网点核算,单计盈亏制度,基本上结束了过去只讲任务,不计经济效益的管理方式。同年,有自有流动资金3.34万元。
1982年,贯彻商业局利润包干经营制度。同年11月,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的政策性亏损单位经营承包责任制。当年,商品总销售 114.9万元,亏损43.7万元,费用22.3万元,费用率13.04%。
1983年,商品纯销售116.1万元,毛利额-8.4万元,费用额22.9万元,利润总额-39.1万元,减亏分成(企业自留)6.6万元。同年,自有流动资金减少0.5万元,余额为2.8万元。
到1984年,积累挂帐待处理款(政策性亏损财政局应退库款) 5.1万元。当年,银行贷款32万元;在资金运用中结算资金占用35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 71.4%,其中财政局欠退政策性亏损款13.8万元。同年上半年,取消生猪收购加价政策,比上年同期少收购本地猪 204头。上半年供应猪肉中,关内猪占78.72%,每斤猪肉经营亏损0.54元,总亏损7.5万元,超亏0.9万元,下半年少销猪肉135吨,减亏13.5万元。当年流动资金下降0.1万元,总额2.74万元。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前,销售的大部分是关内猪肉,平均进价1.38元,平均销价1.10元,毛损5.2万元;放开经营后,平均销价1.50元,实现毛利1.8万元,结束亏损。同年,资金周转117.2天,流动资金平均占用25万元,商品周转贷款7万元,销售资金率32.57%。
1987年,全部流动资金占用81万元,其中非商品资金占用18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占用额的22.2%。银行贷款104万元,为全部流动资金的97.4%。
1988年,全部流动资金占用 590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用57万元,占9.7%;非商品资金占用19万元,占3.2%;结算资金占用514万元,占87%,其中委托银行收款44万元。同年,专用基金(药费)超支0.5万元,待处理款使流动资金损失0.1万元。
截至1988年,市食品公司有职工81人,有自有流动资金 3.6万元,有固定资产总值45.7万元,其中:零售商店0.4万元,批发部34万元(仓库4.1万元,冷库17.25万元,机器设备1.75万元,汽车6.1万元,拖拉机0.6万元,营业室4.2万元),职工宿舍7.3万元,办公室4万元。固定资产中未使用的占 7.4万元,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占6.26万元。零售商店营业室仍租用。实际使用的资产有:汽车1辆、冷库1栋、冷冻设备1套、办公室2栋、车库1栋、熟食加工厂1栋。1985年至1988年,年平均利润-23.75万元。
1974—1982年绥芬河市食品公司猪肉经营情况表 表10—23—①
表10—23—②
饮食服务业公司 1956年,私营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私合营新体制后,由私方入股者组成绥芬河饮食服务总店。总店下设旅社、饭店、照相、钟表、刻字、理发、修鞋和豆腐坊等单位,其中旅社为新建单位,其它为原私营店铺改造而成。服务总店按国营企业管理,私方入股人员吃定息。职工总数30人, 其中饮食14人,服务16人。旅店是国营企业,有职工3人。总店资本中有私股股金0.74万元。
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饮食服务业公司。至1970年,有职工38人,其中饮食25人,服务13人;有固定资产4.25万元;有流动资金2.2万元.其中国家投入1.5万元,私股0.7万元。1970年商品收入13.7万元,经营利润0.17万元,其中饮食盈利0.35万元,服务亏损0.18万元。商品流通费4.98万元。1971年职工总数48人,其中饮食29人,服务19人;商品收入 15.96万元;经营利润0.3万元,其中饮食盈利0.4万元,服务亏损0.1万元;流通费5.1万元。同年,固定资产增值,达5.85万元。1972年职工总数50人,其中饮食37人,服务13人;商品收入19.1万元,经营利润0.42万元,其中饮食盈利0.45万元,服务亏损0.03万元;流通费 6.2万元。到1972年,固定资产总值达11.52万元,流动资金保持2.3万元。
1973年撤销公司,恢复总店。
1975年建市后恢复公司,职工总数52人,其中饮食33人,服务19人;固定资产 11.52万元;流动资金2.24万元。同年,商品收入18.8万元,流通费 6.4万元,经营利润1.45万元,其中饮食盈利1.58万元,服务亏损0.13万元。
截至1977年,服务公司经营总形势是:服务亏损,饮食微利。有职工说:“一月三百毛,干点就不少。”浪费、送人情、不出力是影响公司效益的三大痼疾。1978年前 9个月,第一饭店丢失啤酒瓶100多箱,碗70多个,盘100多个。立新饭店只干不算,不知库存多少粮,经营出现倒成本。
1978年,公司制定日劳动效率指标:理发5元、旅店13元以上、照相12元以上、浴池7元、饭店25元以上。同年,实现营业额21.65万元,经营利润 0.8万元,日劳效13.10元,资金周转2.97次,费用额8.5万元。
1979年,公司开展三大讲活动。饭店职工讲:吃、拿、送、损是亏损根源。
1981年,实行公司、网点两级核算制,网点六定到组制(定卖钱额、毛利率、奖金等)。同年,实现利润0.15万元,营业额28.66万元(其中商业收入7.6万元),劳动效率0.52万元,资金周转3.65次。营业额中主营比上半年下降3.8万元,附营(商业收入)占26.5%。主营下降的原因:市场放开,多家竞争。
1982年,开展节约挖潜活动,制定费用指标:修理费25~38元(上年实际 250元),家具用具摊销 7~14元(上年实际140元),旅差费11元(上年实际110元),其它公杂费284元(上年实际1 420元),财产损失8元(上年实际80元)。
1983年9月,省服务局通报全省饮食服务业前9个月经营情况,绥芬河名列第41名:营业收入20.5万元,费用7万元,日劳动效率15.14元,职工59人,亏损0.8万元。
1984年省服务局再次通报全省经营情况,绥芬河市列第50名:营业收入10.1万元,费用4.3万元,利润-0.5万元,日劳动效率11.79元,亏损0.5万元。
1986年至1988年,实行租赁经营。年收租金1.2万元,其中利润8 331元,用具使用金2 554.79元,流动资金利息965.64元,经营始走出亏损低谷。
1976—1988年绥芬河市服务公司流动资金表 表10—24 单位:元
(三) 供销合作社
1948年,以土改斗争果实分配剩余的浮财为资本,建立各村供销合作社。凡贫雇农皆享有一个股份。经营场地,除建设供销社为租赁外,其余供销社也由村里从土改没收的地主、汉奸房产中拨给,其中前进村拨出4栋,北寒村拨出1栋。
1949年各供销社扩股,每3元为1个股份,共吸收0.2万股,股金0.6万元。此后,每年从经营利润中提取公积金等专用基金,用于企业发展。
同年 3月,成立绥芬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设建设、北寒等基层供销合作社,形成统一的经营管理体系。
供销合作社初期的业务,以解决供销为中心,供给农民廉价必需品,为剩余的粮食与副业产品找出路。服务对象以本社社员为主,如有余力也可作非社员的生意。但对待社员与非社员有区别:供给必需品时,优先满足社员需要,余者再卖给非社员;收购农产品,社员优先;社员还可享受优惠价格。
绥芬河供销合作社接受国营商业委托,代购代销粮、油和日用百货等。农村基层供销社均由两部构成,即供销部和采购部。农民在采购部出售农副产品(或废品)后,到供销部取款,也可直接按所售农副产品的价值换取商品。供销社在完成购、销任务的同时,还要到村屯指导农民发展副业生产。具体工作有介绍经验、提供信息、技术指导等。
1953年,由省供销总社拨款,为建设供销社购入营业用房及办公室2处,总面积200余平方米。至此,绥芬河供销合作社及基层社营业用房全部自有。
1955年,中止粮食代购业务仍兼营食油和海盐。其它经营项目主要有:农药,铁、木、革制农具,铸铁制品,小五金,煤炭,煤油,白灰,日用百货,食杂等。凡是农民需要的都经营。
1958年“大跃进”中,农副产品采购总值37.02万元,商品销售总值38.86万元,账面经营利润12万元。同时,所采购的农副产品卖不出去,又几乎吃光积累。
到1958年与商业局合并前,绥芬河供销社有经营资本4万余元,其中社员股金1万余元,公积金3万余元;有固定资产10万元。
1958年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合并后,社员股金和企业积累并入国营商业。
1960年,农副产品收购总值22.26万元,较1958年下降 14.76万元;商品销售总值57.62万元,较1958年上升18.8万元。销售总值中有高价商品因素(如1辆自行车是平价的2倍)。
1961年供销合作社从商业局分出后,资本甚微,至1962年已无力周转,从绥阳、三岔口供销合作社借入资金6万元。
1964年,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公社安排从外地购进一批仔猪、羊群、鱼苗和蜜蜂等,其中仔猪染病几乎死光,使经营严重亏损。
1968年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后,退还社员股金,其它资本并入国营商业。1970年成立农副科后,国家分配流动资金 3万元。原固定资产总值达2.56万元。1973年恢复供销合作社后,流动资金仍保持在3万元的水平线上。银行贷款约10万元。
1975年建市后,供销系统积累自有资金 9.2万元。根据全市商业分工,除传统经营外,主要经营全市范围内的果品、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和水产品等。
1976年,成立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下设果品、水产、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日杂、土产等6个专业公司和1个中心社。中心社设在建设公社,管理全市基层供销部。在管理体制上,仍与国营企业类同。
1980年 3月,水产公司划归商业局。果品公司与生产资料、土产公司合并,成立供销公司。供销公司与市社合署办公,设财会、业务、秘书、副业4个股。
1984年3月8日,撤销供销公司成立生产资料公司、果品公司、土产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经营体制改革与商业局同步进行,确立了承包经营原则。在试行中逐步形成两种承包方式:企业性质不变,集体经营,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农(民)商(供销社)联营,个人承包,定额上交。同年,商品纯销售335.3万元,全部企业利润1.2万元。1985年,绥芬河市供销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农民理事 3人,占理事会成员的60%;社员股金0.7万元,占基层社自有资金的23.3%;入股户数697户,占总农户的53.6%。
1986年,进一步细化承包经营方案后,承包人被赋予以下权限:计划制定权;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物价管理权。承包形式发展为经理任期目标承包。
1987年,红花岭供销部拍卖,企业性质转为个体,受买人仍保留公职关系。同年,水产公司划归市水产局。
1988年,改承包经营为经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建设中心社所属农村供销部实行租赁经营。同年,成立供销贸易公司,以探索改市社机关为经营实体的新路子。
同年,商品纯销售887.5万元,比1984年提高552.2万元,全部企业利润44.7万元,比1984年增加43.5万元。
到1988年,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拥有自有资金13万元,其中社员股金2.1万元(当年扩股1.4万元),占16%。
截至1988年,绥芬河供销合作社仍属国家、集体双轨管理, 社员总股金仅占总资本的16%,84%的资本为企业自身所拥有。
1983—1988年绥芬河市供销合作社主要指标经营情况表 表10—25 单位:万元
注:※不包括所得税、调节税。
三、行政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除政府与警察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外,还有商界民间团体——商务会的协调商务活动。
沦陷时期,为加强殖民统治,伪当局将商业企业按行业组织起来,为“商品统制”服务。这个组织称组合,如旅馆组合,杂货商组合等。组合除为当局服务外,也在商人间做些协调工作。
1985年国家商业部刘毅部长视察绥芬河市 1947—1948年成立贸易商店和供销社后,两者依城乡划分经营范围,除分别隶属系统内上级公司、社以外,均接受当地政府领导。
1953年,成立东宁县商业科,管理全县(含绥芬河区)商业企业。铁路系统商业,一直隶属铁路局职工生活供应段。
1956年私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商业隶属东宁县供销合作社绥芬河联合社,公私合营饮食服务业隶属东宁县饮食服务公司。
1958年,东宁县供销社并入商业科后,绥芬河供销社联合社随县社划入商业科。同年,公私合营商业由供销合作社划归商业局。
1961年 7月,东宁县供销社(含绥芬河联社)由商业科分出,恢复原机构。1963年,绥芬河合作商店,由县商业局直属改为绥芬河烟酒商店代管。
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后,本地商业脱离东宁县商业局,成立绥芬河区商业革命委员会。1970年3月,撤销商业革命委员会,成立商业科领导小组。1972年2月,撤销商业科领导小组、供销合作社,重新组合商业队伍后,分别成立商业科、农副科;农副科以原供销社为基础,又接管原商业科所属食品和蔬菜两个公司。
1973年撤销绥芬河区后,各商店恢复原东宁县隶属关系。
1975年,成立绥芬河市商业革命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革委设财贸办公室。1977年1月撤销商业革命委员会,成立商业科。市革委设财贸办公室。1982年4月,改商业科为商业局。1983年3月10日,商业局内设整顿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商业体制改革。1984年2月撤销市财贸办公室。同年8月,恢复财贸办公室。1985年1月,撤销财贸办公室,翌年4月又恢复。1987年成立水产局。
截至1988年,全市商业市场有 3个系统,即商业局系统、市联社系统和水产局系统。商业局、市联社、水产局,各为城市商业、农村供销社、水产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部门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
1988年绥芬河市商业管理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