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一编 金融 保险
概述
清末,绥芬河出现以典当铺为标志的金融机构。民国初期,陆续开设10余家钱庄,经营货币买卖和汇兑业务.主要服务于往来商户。街面上的部分商铺也兼营小额典当。1916年4月,绥芬河设立首家银行。当时通行的货币主要有白银、铜钱、官贴、卢布、日元、朝鲜币、英镑、美元等。各银行、钱庄年纯盈余在3 000元大洋以上,资本总额均在5 000元大洋以上。业务往来远达哈尔滨、沈阳及俄国远东地区的海参崴、乌苏里斯克等地。
沦陷后,哈尔滨福德银行在绥芬河设立分行。随着日伪统治的加剧,民族金融业日渐衰落。1945年8月,金融机构全部关闭。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在绥芬河设立办事处,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1976年后,先后设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金融分支机构。
截至1988年,全市有各类金融机构23个,其中信用社3个,储蓄所(柜)14个,平均每1 050人有一处金融机构。全市各项存款余额5 835万元,比建市初的1 978年增长53.9倍,各项贷款余额11 737万元,其中,工业贷款占24.9%,商业贷款占61%,农业贷款占0.8%,固定资产贷款占7.2%,其他贷款占6.1%。保险费收入比1982年增长24.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