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第一节 货币 一、币种
(一)中国货币
19世纪末,绥芬河居民所持中国货币有银和铜钱。银有元宝和碎银,以两、钱、分、厘计算;铜钱以枚 (1文)为单位,百枚称一百钱,千枚称一吊(或一贯)。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吉林省官银钱号发行纸币(官贴),面值有壹吊、贰吊、 叁吊、伍吊、拾吊、伍拾吊、壹佰吊7种。此为绥芬河地区最早使用的纸币。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前,2~3吊铜钱换银 1两。清末,清廷发行面值10文和20文的铜元。铜钱与银比价为5吊换1两。中国银行发行银币 (银合金、每枚含银7钱2分),俗称现大洋。由此,白银不再做为货币流通。当时,官贴2吊兑换银元1元。
民国后,发行以元为本位的纸币,称吉大洋(或永大洋),面值有拾元、伍元、壹元、伍角、贰角、壹角 6种。至此,绥芬河市面通行元、吊两种币制。此后官贴比价逐年下降,1914年,官贴4~5吊兑换银元1元,到1918年需20吊官贴兑换银元1元。
1919年,绥芬河市面开始流通殖边银行发行的纸币,俗称吉黑钱,两三年后废止。1927年有中国交通银行在哈尔滨发行的纸币,通称哈大洋,在绥芬河地区流通。
1928年,官贴停止流通。此后,绥芬河地区有银元、铜元、纸币同时流通,其中银元、铜元被商民作为“实项”储存起来,市面流通日渐减少。各货币比价为:500枚铜元兑换大洋1元,1元哈大洋兑换1.40元吉大洋。市面流通以哈大洋为主,官方发饷、 收税以吉大洋为准。每月发饷时官方多向钱庄、商店兑换吉洋,致使吉、哈洋比价一月数变。
1929年后,吉大洋逐渐废止,市面流通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4家发行的几种纸币,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多,时称中交票。
1934年伪满洲国当局发行伪“国币”,禁止使用中国货币。伪“国币”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 8种面额;还有伍厘、壹分的铜币,伍分、壹角的银合金硬币;后期发行一种塑料硬币。1941年,伪满洲国发行面额为壹佰元的纸币(俗称大绵羊)。
1946年 6月,停止使用伪“国币”,流通东北流通券和牡丹江实业银行发行的纸币。东北流通券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壹佰元、贰佰伍拾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11种。
1951年发行人民币(旧币),原东北流通券9.5元兑换人民币1元。人民币有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10种。
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11种纸币和壹分、贰分、伍分、镍合金硬币。1万元旧人民币兑换新人民币1元。1980年增发面额为壹角、贰角、伍角铜质币和镍质壹元硬币。
苏联卢布苏联卢布苏联卢布 (二)外国货币
清末民初,绥芬河地区流通俄国卢布,工商业者及居民,多以卢布进行交易。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沙俄政府滥发纸币,卢布贬值,绥芬河人所持卢布成为废纸。民国时期,有少量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发行的纸币(时称金票)、朝鲜银行发行的纸币(老头票)在绥芬河地区流通。1925年前后,通行苏联政府发行的金卢布纸币和铜质辅币。中国银元 100元换66卢布。到1929年中东路事件后, 吉林省政府训令, 各地拒绝使用苏联纸币。苏联金卢布纸币停止流通。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金票和朝鲜老头票一度被中国商民拒绝使用。1933年沦陷后,日本金票和朝鲜老头票重新在绥芬河流通并成为主币。日本金票面值有 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100元7种。1945年8月后废止。
1945年 8月苏联红军驻绥芬河后,于同年10月发行面额为壹元、伍元、拾元、壹佰元的苏联红军票,在绥芬河市场流通。1951年人民币发行后,苏联红军票由银行收兑停止使用。
二、流通
民国时期,各当铺以5 000元(大洋)本金投放市场;各钱庄以5 000—15 000元(大洋)本金投放市场。
1950年绥芬河银行办事处初建,货币流通量尚小。到1958年,货币投放量达50.7万元。1968年建立区支行,年收入现金291.7万元,支出现金269.8万元。
1976年建立市级支行,年收入现金500万元,支出现金480.6万元。1977年投放货币32.4万元。1984年改革开放后,居民持币量上升。1986年全社会持币量 125万元,其中集团单位库存现金9万元;城乡居民持币112万元;流动人口持币 4万元。同年,全市金融部门总计货币净投放739万元,净流出1 699万元,净流入972万元。在全市货币流通中,农副产品收购总额472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 547万元。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110万元,全民和城镇集体工资总额960万元。
1987年,各银行货币总投放量 586万元,社会持币量30.4万元。到1988年,各银行货币投放量1 259.9万元。年现金收入8 982.5万元,其中商品销售3 013.8万元、服务事业511万元、农村信用147.9万元、储蓄存款3 693万元、汇兑142万元、其他1 474.8万元。年现金支出10 242.4万元,其中工资性支出2 618.1万元、特种存款 119.9万元、农副产品采购717.7万元、农村信用 803.6万元、行政企事业管理费1 262.4万元、工矿产品收购42.8万元、储蓄存款3 239.1万元、汇兑149.4万元、其他1 289.4万元。
绥芬河市几个年份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表 表11—1 单位:万元
绥芬河市金融市场历年现金支出情况表 表11—2 单位:万元
绥芬河市金融市场历年现金收入情况表 表11—3 单位:万元
三、现金管理
民国时期,金融机构与用户为契约关系,无行政性现金管理措施。
1950年成立人民银行后,建立现金投放与回笼的计划管理机制。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有:企业库存现金限额,现金支付审批。
1976年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支行后,按上级行规定管理现金。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简称《决定》)后,绥芬河市支行按《决定》管理现金,建立以内审外查为网络的现金管理体系。主要措施有:在营业窗口设专人进行现金支付审查,拒付不合理开支;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检查库存现金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对违反《决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对百货、食品、五金、市供销社、蔬菜、物资、服务等公司和铁路部门的现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各公司和铁路部门,按季度向开户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日常现金支付,窗口须逐笔审查;企业到银行提取工资款,须凭《工资手册》,经窗口审查与市劳动部门制定的“工资计划”相符方可领取。
1982年,市人民银行对全市135户现金管理单位进行大检查,查出74个单位坐支现金19.34万元;18个单位从银行套支现金3.04万元;16个单位用白条子顶库存现金,金额0.55万元。部分单位任意扩大劳动保护标准,超标准发放奖金,私招滥雇农村劳动力。就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市人民银行向市政府作了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书面报告,要求全市各企业单位认真执行《决定》,依法合理使用现金。
1983年,市人民银行检查112户现金管理单位,查出超过限额保留现金的26户,金额0.3万元;不合理坐支的62户,金额13.6万元;套取现金的18户,金额 2.9万元;窗口内审堵住不合理奖金4笔,金额0.7万元。对违反《决定》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1985年,市人民银行建立“消费基金”管理卡。通过内审外查,堵住不合理消费支付45笔,金额 7万余元。发现啤酒厂、印刷厂、针织厂消费基金和经济发展比例不正常,向省、市行报告后,予以纠正。同年,市人民银行对73户企事业机关单位进行库存现金大检查,发现市棉织厂坐支销货款9次,金额47万元用于发放工资;粮库坐支4次,金额2万余元;火车站装卸队3次套支5 621元;机务段套支 3 030元;橡胶厂用白条子顶库存现金5 892元,主要用于吃喝和不合理的奖金;广播电视局通过机务段综合厂出借账户套取现金6笔,金额1 575元。对违纪企事业机关单位,按《决定》做罚款处理。内审窗口,堵住不合理现金支付94笔,金额21万元。
1986年,市人民银行转为金融管理机关后,负责对全市专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每年组织2次现金管理大检查;负责全市的现金投放与回笼的指标管理。
同年,市工商银行对全市180个货币管理单位检查 200次,在检查中发现坐支单位52个156笔、金额169万元;套取现金单位42个、126笔、金额74万元。内审窗口全年堵住不合理开支139笔49万元。随后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储存、按计划掌握支取”制度,工资按市编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按季度掌握支付,超计划的单位须补办手续后支付。不久,又建立劳资调配核减和资金逐级审批制度。
同年11月份,市政府召开全市“三金”管理工作会议,表扬奖励酿酒厂、铁路车站、海关、百货商店、交通局、机务段、服装厂等“三金”管理先进单位。
1987年,市农业银行制定“工资、现金支付审批制度”。规定:“补充单位现金库存,经批准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农副产品收购款等,由内审员按政策、计划审批支付”。“对正常的大额现金支付,1 000元以内的由内审员审批;1 000元至 3 000元之内的,由计划股长会同有关专业审批;3 000 元以上由计划股长审查、报请主管行长批准后支付”。“农村营业所、信用社,300元以内的现金支付,由会计审批;300元至1 000元以内的主任批准;1 000元以上报市行批准”。“审查现金时,由审查人盖章,承担责任,3 000 元以上大额现金,要在大额现金登记簿中登记”。
1988年,市工商银行在窗口审查中,堵住不合理现金支付15笔53万元。为督促企业管好现金,将全市240个货币管理单位划分3片,设3名货币管理员包片管理。全年检查452次,发现超范围使用现金8户2.7万元,不合理坐支17户36万元,套取现金33户9.6万元。
四、外汇管理
50年代,外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主要为苏联来华人员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和本地出国人员的外币限额管理支付,业务量很小。中国工商银行绥芬河支行成立后,接办外汇业务,增加侨汇。外贸、商检等部门的出国人员携带旅行支票和美元,须到苏联边境区银行兑换卢布。
1977年8月,省人民银行拨给绥芬河商检局出国工作人员经费7 000卢布。
绥芬河边贸开通后,外汇业务迅速增加。1985年,兑换外币23万日元和 3.7万美元。1988年 2月,筹建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专门负责外币储蓄存款、外币兑换和出国供汇等业务。该行于同年 5月10日正式营业,到年末,有外币存款2万美元,美元储蓄存款4 300美元,日元存款692万元;发放出国经费3万美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64笔,兑换额分别为 5万美元和27万日元。同年 6月,成立外汇管理局,统管外汇缴兑的监督,审批工作。在年末组织的信贷外汇现金检查中,收存扣留外汇2 95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