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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第二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1950年银行办事处成立后,开办工商信贷业务,对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私人工商企业给予贷款支持,以促进当地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当年投放商业贷款 1.4万元。1951年,投放工业贷款 0.5万元,商业贷款12.5万元。1953年对私人企业紧缩贷款,个体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该项信贷取消。

  60年代,国家紧缩银根,工商信贷发放收紧,每年在20~40万元上下。工业贷款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企业生产贷款,1969年始增加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70年代,工商信贷采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商品供应的政策。1977年,增加小额设备贷款,其比重约占贷款总额的2%。商业贷款以粮食收购和日用百货为主,分别占贷款总额的10~50%(1958年仅占3.3%)。粮食收购贷款1967年占81.4%,此后逐渐下降,1977年后降至 10%以下。日用百货贷款比重平稳,1958年至1978年间平均为41.9%。

  1981年,恢复个体工商贷款,全年发放 2 000元。1983年,银行行使信贷监督权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984年以后,银行对工商企业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政策。酿酒厂效益显著,银行一年投放贷款 136万元,使企业获利税50万元;餐具厂生产卫生筷销往日本,银行给予一次性贷款,使企业获利27万元,创汇45万元。商业信贷重点支持木材、边贸、金属机电、五金、水产等企业。有民间持币者进行放贷活动,利息高于银行1~2倍。

  1984年,在有担保和抵押的条件下,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大批发放贷款,市内出现以贷款购买汽车的运输专业户。1986年,将择优扶持贷款完善为计划择优,将商业企业划类排队,对经营正常,资金使用合理,无挪用贷款的企业划为一类,重点支持;对经营效益较差,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管理不善的企业划为二类,从严发放;对资金管理混乱,经营亏损,无力消化亏损又无补充来源的企业划为三类,管紧管严,逐步收回贷款,不再发放新贷款。据此,对流动资金贷款结构进行调整。1987年,取消营运资金和贷款规模双线管理,采取多有多贷,满足需要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刺激了投资需求膨胀,信贷资金一度投放失控。
  在1988年的贷款活动中,由于专业银行没有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物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上,而过多地用在汽车、彩电之类的大宗买卖上,贷款金额大,周转慢,且提前付款,增大了贷款风险。同时,因其挤占大量信贷资金,使一些正常的结算资金失去保证。到1988年 3月,物资供销和外贸企业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3 195万元、彩电贷款225万元,其中预付款 3 420万元,占全市贷款总额的38.17%,占全部流动资金的44.83%。其中,工商银行为口岸物资交易中心分四次贷款1 705万元汇往深圳工商银行营业部127特户购买进口汽车,与卖方结算后发现汽车是走私入境,被海关扣押。全市几笔汽车贷款共 1 875万元未能追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1988年 7月,进一步放宽金融政策,取消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指标控制;打破新建扩建企业有自有流动资金不足 30%不贷款的限制,对效益好的项目可发放贷款;对逾期不还的贷款给予宽限、不加收罚息;对国营“三类”企业和集体、私营个体企业进一步放宽政策,以利搞活;可用拆借来的资金发放特种贷款,利息允许高来高走,浮动幅度在10~ 30%上下;试办透支贷款业务;允许“一类”和部分“二类”企业将挖潜改造的资金自行安排使用,发放低息扶贫贷款,允许企业进入资金市场发行短期债券;放宽开户条件,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即可开户。

  1987年至1988年,全市新建几十个贸易公司,多头对苏联贸易,资金需求量过大。1988年,仅中国银行就发放贷款2 620万元。专业银行不能满足需要,有110多户企业多头开户,以保证经营资金。1988年,全市集体工商企业短缺经营资金300万元。

  1988年 9月银根收紧后, 信贷规模得到控制, 银行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省“383工程”的有关项目,保证进出口贸易贷款。因信贷资金紧张, 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停止发放。此前,银行对粮食收购,平价调拨及市内粮煤等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发放低息 (3.3厘)贷款;此后则由财政贴息,全额利息为9.45厘,其中财政贴息1.05厘,占11%,企业支付8.4厘,为88.9%。

  二、农业信贷

  1958年,全区发放农业贷款 4.4万元。1965、1966两年,将无力偿还的集体与个人贷款豁免,其中社员入社股金贷款8 000元。“文化大革命”10年间,全区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08万元。1977年全市发放农业贷款 33.69万元,此后,发放贷款额逐年递增。1985年,对农村专业户、承包户、民政扶贫户办理贴息贷款45.5万元,其中财政贴息25.5万元,民政贴息20万元。有因经营管理不善者,贷款不能如期偿还。1986年,农业信贷重点扶持18个农村多种经营大户,但效益不高。到1988年,全市农业贷款总额降至99.7万元。

  三、基本建设贷款

  隶属东宁县期间,基建贷款由东宁县建设银行负责,1973年至1975年,共划拨基建贷款52万元。

  1976年 7月市建设银行成立,当年经办国家预算内投资123.75万元,省财政筹资60.7万元,计184.45万元。其中,工业贷20.9万元,交通邮电5.9万元,农村6.7万元,商业56.2万元,文教卫生26.4万元,其他68.35万元。

  1979年,建行在行使基建投资管理监督职能的同时,工业项目试行基建投资改由建行贷款,以督促贷款使用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980年,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同时,人民银行市支行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也根据资金情况酌情发放基建贷款。直到1982年 5月,基建投资同人民银行有信贷合同的归人行管理,与财政拨款、建行贷款有关的由建行管理。

  基建贷款优先支持提高经济效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从1979年到1984年,银行对啤酒厂累计投放贷款436.5万元,回收贷款113.5万元,经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能力从1958年的年产200吨,增加到年产1.5万吨。

  1984年,市内一些基建项目自行扩大建筑规模,造成资金短缺。为控制投资规模,加强协作,市建行、计委、建委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联合基建指挥部,并开始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施工单位招标投标制,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全年核减价值12.6万元,占原预算价值的2.6%,建筑项目比上年平均降低造价7%。1986年,建行全面推行投资包干,招标投标。同时开始投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7年,建行对自筹资金开始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一年”的管理办法。同年,市建行豁免基建贷款32万元,其中市供销社综合商店1985年建商店贷款 6万元,市运输公司1986年建客运楼贷款26万元。1988年上半年,按照牡丹江通贸兴边实验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银行一度放宽基建贷款限制,有营业执照即可建户,自筹资金可不必存足期限,对私人建房贷款也采取优惠政策,致使基建项目大增。1988年 9月后,为压缩过热的基建,建行审查并停建缓建了一批项目,总造价293万元,回收基建贷款106万元。尽管如此,1988年,全市基建投资仍完成1 521万元,其中,贷款452万元。

1958—1988年绥芬河市金融市场主要项目贷款余额表
  表11—4—①  单位:万元



  表11—4—②



1976—1988年绥芬河市建设银行经办国家基建投资和基建贷款情况表
  表11—5  单位:万元



  四、资金来源

  1958年,贷款资金来源有:存款、信贷结益、联行往来和其他。其中存款提供信贷资金29万元,占65%,1978年为106.3万元,占18.3%。

  1984年,银行实行差额管理,允许联行间大量拆借资金,初步形成资金市场。市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作为牡丹江市区资金市场的成员,截至1986年拆借资金24笔,金额5 590万元。

  1987年 6月银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多有多贷。各专业银行除加强储蓄存款竞争外,纷纷进入资金市场,多方筹集融通资金。年内各行共拆借资金30笔,金额 6 400多万元。1988年,各银行又拆借资金7 170万元,并申请临时限额610万元。1988年 9月以后,随着国家采取抽紧银根的政策,当地资金市场迅速萎缩。截至同年,存款提供资金能力为5 835万元。

1958—1988年绥芬河市信贷资金来源表
  表11—6—①  单位:万元



  表11—6—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