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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储蓄 债券

第三节 储蓄 债券



  一、储蓄

  1921年11月,邮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1945年解放后,在邮局办理的储蓄全部损失。

  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办事处成立后,即开始办理储蓄业务,有储蓄员1人,年储蓄余额9 000余万元(旧币),折合新人民币9 000余元。1958年,储蓄余额增长到15万元。此后,受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10年间储蓄额徘徊不前。60年代末,国家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保护储户权益,广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储蓄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储蓄额逐年增长。截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亦即建区前,绥芬河地区年末储蓄余额11.6万元。

  1971年10月前,储蓄分活期、定期整存整取1年、定期、零存整取 1年4种。截至1973年撤区前,绥芬河区年末储蓄余额累计额100.1万元。1975年建市初,年末储蓄余额35.7万元。1979年,增加定期3年、5年储蓄;并开办工资转存业务。1982年4月,增加定期8年和定活两便储蓄。1987年开办邮政储蓄,大额(500元、1 000元)金融债券1年、3年、5年储蓄,当年储户为453户,款额32.7万元。同年,城镇居民的货币收入增加63%,收储率从20%上升到26%。到1987年7月,全市有单设储蓄所 1户,储蓄所与城镇居民人口千人单位的比例为1:13,与城镇居民货币收入万元单位的比例为1:701,与储蓄增长额万元单位比例为1:189。同年7月后,储蓄所增至5所,有储蓄员23人,人均日工作量33笔,储蓄所与千人比例、城镇居民货币收入万元单位比例、储蓄增长额万元单位比例分别下降为:1:2、1:11 7、1:55,与居民户数的比例由原来的1:3 324下降到1:654。

  1988年9月,开办定期半年储蓄、半年期有奖储蓄(分活期利率和无息两种)、定期3年保值储蓄、贴水储蓄(提前支取利息)和地方经济建设债券业务。同年,工商银行试办一组50万元的实物有奖有息储蓄、金戒指奖售储蓄、二次开奖储蓄等。截至1988年(1971年始) 7次上调储蓄利率,活期利率从1.8‰上升到2.4‰,定期整存整取 1年利率从2.7‰上升到7.2‰,定期零存整取1年利率从2.7‰上升到5.1‰。

  到1988年,全市储蓄机构有14个,储蓄员50余人,年末储蓄余额 1 85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4.5万元,是1978年同期的25.7倍。

绥芬河市历年城镇储蓄情况表
  表11—7  单位:万元



  二、债券

  1926年,由当地钱庄发行黑龙江省广信公司的债券,券面额1元,可兑换汇钱120吊,利率4‰,每年4月、10月各付息1次。债券可转让和出售。

  1949年,东北银行发行“东北生产实物奖公债”。1950年,发行东北建设折实公债。1954年至1958年,国务院又连续5次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全市国库券的推销工作由银行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承担,银行负责国库券的领取、保管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宣传及对各单位和部门的认购分配。单位按分配额,一次认购,一次交款;个人则提出认购数和交款计划,由单位汇总并填写认购书,分次交款或从工薪中代扣,多认购者可直接向银行交款办理。农村社员先向生产队提出认购数,统一办理,先由生产队一次垫付。

  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4%,为期10年,分5次偿还,在发行后第6年开始每年偿还总额的 20%。1982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对单位发行的年息4%,个人认购的年息8%。单位购买的只发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偿还办法与1981年发行的相同。1982年, 农村社员认购6 000元,人均0.816元,城镇职工认购 5万元,人均15.92元。1987年,全市认购国库券21.8万元,其中单位认购4.6万元,占21%,城镇职工认购15.4万元,占71%,农民认购9 000元,占4%,个体工商户认购4%。

  1985年至1987年发行的国库券,对单位发行的年息5%,个人认购的年息9%,期限为 5年,到期一次偿还。1988年,国内物价上涨,城乡居民持币抢购,各地储蓄出现滑坡。为增强国库券的吸引力,当年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各上调1%,并缩短期限,在发行后的第 4年一次偿还本息。同时,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买卖,可在银行抵押贷款。对购买 1 000元以上的个人,发给收据,可以记名、挂失。1988年,全市认购国库券30.3万元。

  国库券还本付息根据国家财政部抽签号码逐年兑付。每年 7月1日至9月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持有国库券的个人将自己的国库券号码后一位数字与公布的各年国库券号码核对,对上哪一年的号码,就在哪一年到当地银行领取本息。

  截至1988年,分3次兑付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本息,其中1987年个人兑付20 151.6元;1988年单位兑付12 163.2元,个人兑付41 330.6元。

1981—1988年绥芬河市国库券发行情况表
  表11—8  单位:万元、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