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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算

第四节 结算



  民国初期,商店进货结账多用现金,后因匪患猖獗,钱庄逐渐增加账纸代金兑贷业务。办理汇款的商民从当地钱庄领取汇票后,到指定的内地某钱庄或其它金融机构凭票领取现金,两地钱庄为借贷关系,每年在农历正月末进行结算。绥芬河各钱庄与国内哈尔滨、沈阳、宁安、东宁等地及俄苏海参崴等地金融机构有汇兑委托业务。钱庄收益主要为汇费,汇款者每千元付汇费4元,每100元付6角。1933年1月,绥芬河沦陷后钱庄汇兑业务量下降。

  1950年12月绥芬河银行机构成立后,结算方式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同城结算以支票结算为主,异地结算以汇兑(票汇、信汇、电汇)结算为主。

  当地使用的支票种类主要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旅行支票、省辖限额支票、定额保付支票几种。并先后开办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1985年,工商银行开始实行汇票结算,同时开办信用担保业务,全年办理信用签证 2笔,金额165万元;办理信用担保31笔,金额183万元。

  1987年3月,增加办公费现金支出比重,转账结算起点由30元增至100元,城乡个体户开始大批使用转账结算方式进行购销活动。银行体制改革后,实行各专业银行问的业务交叉,允许企业与银行间自由选择,此后,银行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用电传机进行本市经济区转账信用支票结算,将原来各市县异地结算办法改为同城结算办法,缩短结算时间2—3天。同时,牡丹江市区内开始实行电话汇款,加快了资金周转,新成立的票据交换所实行轧差交换,减少了记账工作量。1988年 8月,取消电传支票结算,恢复异地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