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信用合作 1954年信用合作创建初,绥芬河区信用合作社主要办理定期、活期储蓄存款,扶贫贷款和银行转存业务。
信用社存款分定期 6个月、1年和活期三种。定期存款1年以上,月利率1.2分/元。除扶贫贷款为低息外,其他贷款利息均高于银行。每笔贷款最高额40元。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金、积累、存款和少量贷款。
1966年,绥芬河地区农村信用社共吸收存款19.6万元,发放贷款2.9万元。
1976年建市初,建设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53.1万元,发放贷款 3.7万元。至1982年,吸收存款超百万元,放贷能力突破20万元。到1988年全市信用合作机构共吸收存款 513.4万元,放贷236.2万元。在放贷活动中,对农村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贷款利息(月息),根据用途浮动:生活贷款6.9‰、生产设备贷款9‰、高档商品贷款12‰;发放贴息贷款,将财政、民政补贴的利息一次划回。
绥芬河市信用联社历年存、贷款情况表 表11—9—① 单位:万元
表11—9—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