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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构

第六节 机构



  一、当铺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赵胜大、孙福顺两家当铺开设。1921年,日本人福井吉之经营的福盛当铺开业。1926年12月,日本人藤井一郎经营的日东当铺开业,各有资本金 5 000元(大洋)。其典当月息率在8%上下,赎当期限 3个月,当铺签发的当票为借贷契约,在限期内赎当或超过期限未赎当,均为借贷关系的终止。此外,当铺和部分商铺对商民和朝鲜难民投放高利贷款,每月利息率在10— 20%不等。街头摊铺也大多经营小额典当,临时用钱可将随身物件典当,以应急需。

  至沦陷后期,仅存赵胜大一家当铺,1945年8月关闭。

  二、钱庄

  民国初期,有少数商业资本家独资或合资开设钱庄,经营不同种类货币的汇兑业务。最初有钱庄 4家,后增加到10余家。钱庄与国内票庄、钱庄有业务联系或在哈尔滨、沈阳等地设立分支机构,与俄国银行、钱庄也有联系。其买卖货币行情多以哈尔滨市的行情为准,每天用电话通报各处情况。这些钱庄起到调剂社会金融流通、提供信用便利的作用。

  20年代后期,口岸经济萎缩,中俄贸易减少,钱庄减少到 6家。1931年,孟捐五经营的福丰恒钱庄尚有资本1.5万元;邱玉亭、陶明轩合资经营的源盛隆钱庄资本只有5 000元,主要靠为当地的华美公司、法商的利丰洋行和丹麦的宝隆洋行等外商收购农产品及倒卖走私砂金等收入维持。“九·一八”事变前,各家钱庄每年纯利润 3 000元左右。此后收益日减,终至先后关闭。

  三、银行

  (一)私营银行

  1916年 4月17日,横道河子借款银行在绥芬河设立股份制银行,有日商、俄商多人参股,开办的当日,活期存款存人俄币1 500卢布。

  沦陷时期,哈尔滨福德银行在绥芬河市设立分行,主要用于当地人存取款和资金借贷往来,没有通常的银行业务。1938年末,福德分行贷款余额9.63万元,拆借存入5 576.8万元。

  (二)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1950年12月,绥芬河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绥芬河办事处(省辖),负责绥芬河的金融业务,兼管绥阳各单位及铁路沿线各车站的存放款业务。1953年,绥阳设立金融机构后,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开始收缩。1956年 8月银行管理体制调整时,绥芬河办事处改属东宁县支行。1968年办事处改支行。1970年,建设公社设银行服务所。1973年,绥芬河支行更称办事处,仍隶属东宁县支行。1976年 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绥芬河市支行(简称市人民银行),内设稽核、综合业务、货币发行、人秘等4个科室,有工作人员10人。同年2月,行内设发行库保管点,发行限额50万元。年末,设建设公社营业所,与建设信用社合署办公。1980年 8月,成立人民银行中心储蓄所。1986年6 月,人民银行开始对各专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职权,为专业银行发行货币,进行宏观调控,核定贷款规模,开展信贷业务,同时管理国家金库。至1988年,市人民银行设9个科室,有职员33人。同年9月,市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外汇管局负责人。

  (三)中国工商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1983年 9月,中央决定原政企合一的人民银行专司金融行政管理,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绥芬河市支行成立,隶属牡丹江市中心支行。

  市工商支行成立后,主要办理城镇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授权,统一管理国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商企业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基金;办理技术改造贷款,办理转账和现金结算,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等。有干部职工54人,内设工会、人事、会计、出纳、储蓄、工商信贷、农贷 7个股。1985年增加调信股,开办信用担保业务。1986年,增加咨询业务股。1987年4月,各业务股改称科,新增技改科和保卫科,开办3个储蓄所。到1988年,市工商支行有工作人员64人,代办员18人。

  (四)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1979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绥芬河没有设立专门分支机构,仅在人民银行(后在工商行)内设立农业股,信用社。

建设银行绥芬河支行营业大厅



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开业典礼



  1986年6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市支行正式成立,内设人秘、综合业务、会计出纳3个股,有员工15人,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后,行内逐渐增加了计划、信贷、储蓄、信用合作、办公室5个科室、3个储蓄所、建设乡营业所。三乡信用合作社,归农行管理。1988年,行内有员工33人。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1976年 7月1日,正式成立建设银行绥芬河市支行,归市财政局领导;有会计员、拨款员2人,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管理、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工程结算审查等。1979年,开办信贷业务。1985年 9月开办现金出纳业务,11月正式纳入银行系列。1987年10月开办储蓄业务,代办信托投资业务。到1988年,行内设有业务、会计、储蓄、办公室 4个科室,下设2个储蓄所,有员工26人。

  (六)中国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1988年2月,成立中国银行绥芬河市支行,内设人秘、会计出纳、信贷计划3个科室,有人员19人;主要办理外汇、外贸信贷、外币存款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当年在中行开户的企业88户。

  四、信用社

  1954年春,成立集体所有制绥芬河区信用合作社。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入社,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入社社员交手续费1角,自由认购股金,每股3元。凡人社者发社员证,贷款较非社员优先。信用社设主任、会计各 1人。与建设供销社合署办公后,各村屯陆续成立信用站,形成农村金融合作网络。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业务上接受区人民银行指导。

  1968年建区前,绥芬河地区信用社两度与绥芬河人民银行农村股分合。到1969年,绥芬河区建设信用合作社发展大队信用站10处,信用股金总额3 000元。1970年成立北寒信用社。

  1975年建市后,撤销北寒信用社。建设信用社有社员180户、股金2 000元、公共积累近万元,年积累外盈余1 000元。1979年,市人民银行委托市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1984年7月,增设北寒乡、绥北乡信用合作社。同年,三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取消供给制。各信用社除向银行提交 15%的准备金外,其余资金按国家金融政策充分运用、活收活贷。同年,三乡信用合作社盈利1.7万元。

  1988年 7月,成立绥芬河市信用联社,统管全市信用社的资金和人员,由市农业银行行长兼联社主任。全市农村信用社机构有职工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