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业务

第二章 保险

第一节 业务



  一、险种保额理赔

  沦陷时期,绥芬河邮局代办养老保险和终身保险。1945年保险资金全部损失。

  1951年银行代办财产强制保险、农村牲畜保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火灾保险、自愿参加的小额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总计赔款金额约20万元。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

  1982年 7月人民银行恢复保险业务后,有国营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4个险种。其中,承保企财险6户、车辆险20辆,保险金额118.2万元,收入保险费 2万元。1983年,承保企财险20户,车辆险120辆,新开家庭财产险种,当年承保4户,保险额1 101.4万元,收入保险费4.5万元。1984年,开办货运保险。此后,保险业务逐渐增加到13个险种。到1988年,8 年间累计各险种承保数77 813份,承保金额43 249.7万元,收入保险费 150万元,受理各险种赔案406起,支付各种赔偿费60.9万元,实现经济收益89.15万元。因高档车增加,路况欠佳,车辆险赔款额较周邻市县略高。

1982—1988年绥芬河市保险费收入情况表
  表11—10—①  单位:元



  表11—10—②



1983—1988年绥芬河市保险费支出情况表
  表11—11  单位:元



1983—1988年绥芬河市主要赔案情况表
  表11—12—①  单位:元



  表11—12—②



  二、免赔拒赔

  1988年前,为表示车辆险投保户出险时的责任,减少行车事故,保险公司对车辆险规定了200元的免赔额。此后,则经交警队勘察鉴定后, 首先根据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免赔:全部责任免赔15%,主要责任免赔10%,同等责任免赔7%,次要责任免赔5%,一定责任免赔3%,免赔限额最高不超过 500元。其次按出险原因、违章情节免赔。如车辆制动不良及有机械故障而带病使用者,出险后免赔保险责任内实际损失的20— 30%;未按有关规定行驶超载或超高超宽出险免赔 30%。如在投保期内无事故,下年续保时可从上年所交保险费中提取7%作为投保户的安全奖。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人工直接供油、受车载货物撞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出险而无保险单证和无报案、过期没续保等,保险公司拒赔。1987年 6月23日,市人民银行日产面包车自东宁返绥芬河,路经南天门道班,因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而倾覆,保险公司拒赔损失3 000元。1988年 9月19日,市委丰田吉普车在邮电局门前碰撞,损失5 000元,因保单8月17日到期未续保,保险公司拒赔。截至1988年底保险公司共拒赔37笔,总额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