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二编 财政
概述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铁路附属地经济形成后,财政基本上由俄国控制下的中东路铁路管理局把持。铁路附属地以外地区的税收等财政工作,由东宁县及屯垦公司管理。
万福华创办“中华市场”,推行“消费廉,保护周,不徇私利,勤求公益”的优惠政策。在“中华市场”放一方街基,仅收各种捐费3.60元。民族商人,纷纷到“中华市场”,承领街基,开店经营百货,削减了中东路当局对中国商民的税捐盘剥。
同时,万福华为捍卫国家主权,清理俄国、韩国侨民耕种的土地,勒令其承佃交租(含税),结束了俄、韩外籍侨民无视中国税法,任意开垦土地拒不纳税的历史。
1926年,正式建立绥芬河市财政。市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兼有公产等其他收入。国家为发展民族商业、开发边疆,两次减、缓开场税和土地税。1930年,绥芬河市税收总额 3.9万元,全市人均税赋5.66元,全绥芬河地区(含阜宁屯垦公司)人均税赋4.63元,约合普通工人 1个月的工资。上述税额,有一部分为流动人口所负担。
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开征税捐18种。至1944年,税种达41种,其中“国税”34种,地方税7种。同时,徭役如麻,人民不堪重负,稍有怠慢,即遭刑罚。
解放后,依法纳税成为公民的光荣义务,人民还自愿投义务工,参加国家建设。50年代,绥芬河区年缴税金4至7万元,人均奉献4至6元。农村人均义务工20个左右。至1968年,绥芬河公社暨建设公社税收总额达15万元,人均奉献约12元。在此期间,绥芬河地区的税收工作由东宁县税务部门负责。
1968年建立绥芬河区财政,年税额20万元上下。
1975年建立市财政。但在封闭的边防意识下,经济发展迟缓。在当年的市财政总收入中,省暨国家投资占90%,本市级财政收入仅占10%。全市人均纳税25.94元。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绥芬河人迎来了发展经济的契机——开放,得以实现地方经济与口岸的拥抱,从而拓宽了市财政的血脉。到1988年,在财政决算中,本市级收入644.1万元,占总收入的38.6%,省补助收入 841.4万元、占总收入的50.42%。本市级收入比1976年增长28.5个百分点,省补助收入比1976年降低39.4个百分点。
截至1988年,全市实现税收641.1万元,全民人均265.88元,企业职工人均846元;全民企业职工人均上缴企业利润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