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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机构

第二节 税务机构



  1928年后,设绥芬河税捐分局和八道河子验卡,负责对绥芬河与东宁间发迄货物及区间交通的机动车、人力车课税。东宁县地方财务处五站分卡和寒葱河分卡负责粮、垧杂捐。

  1933年 1月,日本侵略者设立土地管理所,负责寒葱河、阜宁镇及绥芬河的土地税收等事项。其他机构、关卡不变。

  1947年,成立东宁镇中心税务所绥芬河分所。此后, 东宁县税务机关, 一直在绥芬河区(公社)设派出机构。

  1968年建区后,税务工作由区财政金融科管理。1973年撤区后,税务工作由东宁县税务局管理,绥芬河公社设税务所。

  1975年1月,成立市税务局,有工作人员 5人,次年增至7人,内设政工、税收、征管、计会4个股。

  1985年9月20日,增设建设乡税务所,为市局派出机构,负责3个乡的乡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税务征管,有人员4人。1986年10月31日增设市场税务所和稽查队。

  1988年,税务局内设秘书股、监察室、人事教育股、税政股、征管股、会计股、建设税务所、市场税务所、稽查队9个机构,有税务人员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