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其他收入中,有公产收入和杂费收入两项。1931年,绥芬河市政公所公产有:板房3户、砖房3户、商亭4户、市场板房40户、市场砖房10余间,年预算收入5 600元。杂费收入项目有:俄坟地掩埋费、动物检疫费、牲畜治疗费、牛圈租费、审核房图工程费、证明费、木材费等,年预算收入4 620元。
1975年建立市财政后,财政收入中其他收入项,主要是上年结余、临时拨款和其他零星收入,其额度约占总收入的1.2~11%。
1976—1988年绥芬河市财政省补收入明细表 表12—4 单位:万元
1931—1932年绥芬河市政公所其他收入预算表 表12—5—① 单位:元(大洋)
表12—5—②
1980—1988年绥芬河市财政其他收入明细表 表12—6 单位:万元
绥芬河市财政收入示意图 表12—7